劳动报酬
基本医疗保险能否替代病假工资?
时间: 2018/8/22 16:58:47 | 浏览: 578 | 更多关于《劳动报酬》
问:我于2000年受聘于一家大型服装公司,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司也为我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2003年初,我突患一场大病,在住院一个月后,公司以已为我缴纳了医疗保险费为由,停发了我的工资,要求我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待遇。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这是一起因企业不能正确执行劳动保障法规而导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产生的纠纷。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参保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从基本医疗保险金中享受的待遇只能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用、诊疗项目费用、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但不能申请病假工资及治疗期间其他生活方面的补助。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生活补助问题,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发[1995]309号)进一步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以上规定,你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病假工资应由公司支付。因此,你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仲裁机构责令公司补发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