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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播报】借用他人身份证应聘惹出大麻烦

时间: 2018/8/22 17:03:33 | 浏览: 688 | 更多关于《动态资讯

责任编辑:卢翠新律师

来自湖北的身患白血病的卢火香女士怎么也没想到,当初为了找一份工作而借用他人的身份证,现在竟会惹来了大麻烦。

  借他人身份证应聘

  昨天上午,卢火香女士的丈夫程先生捧着厚厚一沓材料来到本报,向记者讲述事情经过,材料中有他妻子的申述书、工伤报告鉴定书、职业病诊断书等。

  2006年2月11日,卢火香应聘到鄞州一家家具制造企业工作。应聘时,她借用了一同来自湖北的老乡郭远菊的身份证,被聘用后在这家企业的涂料车间上班。工作后,她一直以郭远菊的身份,作为这家企业的一名员工,企业也以郭远菊名义为她办理了工伤保险等手续。

  让她没想到的是,2007年春节过后,她感到身体不适,总是没力气,人也消瘦下来。在当年的“五一”长假里,她到医院做检查,检查结果让她大吃一惊,她患上了白血病。之后,卢火香在丈夫陪同下回湖北老家进行治疗。当年5月24日,她丈夫从湖北回到宁波,找到该家企业的有关领导,要求企业赔偿其妻子治疗费用。

  遭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几天后,当卢火香的丈夫程先生再次找到这家企业时,企业负责人却直接给了他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上称,卢火香借用郭远菊身份证应聘进入公司的事已经查明,由于其向公司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讨论决定,并经得工会同意,从2007年5月26日起,公司与卢火香解除劳动关系。

  此后,程先生向鄞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这家企业,要求企业承担他妻子的医疗费用。最后,法院判决,支持卢火香在这家企业工作期间的劳动关系,但也支持企业依法解除与卢火香的劳动关系。按照《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有关规定,凡向招聘单位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事后,这家企业从人道方面考虑,向卢火香提供了5万元现金援助。

  医疗部门诊断出职业病

  程先生说,尽管法律支持这家企业与他妻子解除劳动关系,可根据有关部门诊断,他妻子得的白血病是因工作关系引起的职业病。程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由市卫生局作出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面的诊断结论是: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程先生认为,既然是职业病,即使企业与他妻子解除了劳动关系,企业还是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了卢火香工作过的那家企业。据企业有关负责人介绍,卢火香患病后,企业从人道方面考虑,向她提供了5万元医疗费。由于卢火香应聘时借用他人身份证,企业为她参保的工伤保险现在得不到社保部门的认可,她原本可以享有的工伤赔偿权利也就无法享有。这几天,卢火香的丈夫程先生多次到企业要求赔偿医疗费,垫付治疗费,这让企业也很为难。为了这件事,他们已多次与有关部门沟通。这名负责人表示,他们会继续与程先生商量,尽可能妥善解决这件事情。

  职业病患者应受保护

  “受到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其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障。”浙江立业律师事务所杨明建律师说,法律上的“职业病”,是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卢女士患上白血病,职业病诊断书证明了她的病跟工作有关系,那么她就是职业病患者,应受法律保护。

  《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患者应享有的待遇作了明确规定。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社会保障,按照工伤社会保险规定执行。职业病患者还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律师认为,卢女士借用他人身份证参保,导致她有可能难获社保赔偿,但企业与卢女士的劳动关系确立,企业仍要依法赔偿卢女士的医疗费用。作为职业病患者,她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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