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
欠薪保障金您知多少?
时间: 2018/8/22 16:58:47 | 浏览: 338 | 更多关于《劳动报酬》
问:哪些企业应当缴纳欠薪保障费?
答: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按户缴纳欠薪保障费。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筑施工企业不适用《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
问:每户企业应当缴纳多少欠薪保障费?
答:每户企业每年只须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缴费的具体数额,为本市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以2007年为例,一户企业须缴纳840元。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在成本中列支。
问:欠薪保障费何时征收?
答:欠薪保障费征收时间为每年的第四季度。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每年10月份向各缴费企业发出缴纳欠薪保障费通知书,企业按通知书规定的日期缴费。
问:单位不缴纳欠薪保障费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由劳动保障局限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者应依法做好自身的维权工作,在工会组织的帮助下,通过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及民主管理机制督促企业按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如果劳动者发现企业未缴纳欠薪保障费,可以拨打12333进行举报。
问:企业从未发生过欠薪,今后企业关闭时是否可以返还或部分返还?
答: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的目的是帮助劳动者解决因企业欠薪引起的临时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它实行社会共济、应急帮助和有限垫付的原则,企业缴纳欠薪保障费,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因此,欠薪保障费征收后是不返还的。
问:劳动者应到哪里去申请欠薪保障金?
答:市劳动保障局委托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辖区内有关垫付欠薪申请的审核、追偿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以根据实际,决定把受理点设立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其他机构。劳动者应向发生欠薪行为的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受理点提出垫付申请。
问:劳动者申请欠薪保障金垫付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欠薪垫付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垫付欠薪申请表》;
2、申请人本市指定银行个人实名制结算账户;
指定的银行(邮局)及卡折列表
序号 |
单位 |
卡折类型 |
1 |
上海银行 |
申卡 |
个人活期存折 | ||
2 |
上海市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
中国邮政储蓄活期存折 |
3 |
中国工商银行 |
牡丹灵通卡 |
活期一本通 | ||
4 |
中国农业银行 |
金穗通宝卡 |
活期一本通存折 | ||
5 |
中国建设银行 |
本外币活期储蓄一本通 |
6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
东方卡 |
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身份证明指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暂住证、护照、回乡证等;
4、申请人与欠薪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特殊劳动关系、确认欠薪事实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一)属于《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即企业宣告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入清算程序的,需提供清算组织出具的情况证明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欠薪和无力支付专项报告,或者已生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或者已生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裁判文书。
(二)属于《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即企业因经营者隐匿、出走等原因已停止经营的,需提供已生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或者已生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裁判文书。
(三)属于《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情形,即因企业欠薪可能引发重大冲突的,需提供处理纠纷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证明材料。
问:欠薪保障金垫付哪些项目,一次性垫付的最高额度是多少?
答:欠薪保障金的垫付范围包括:
1、企业应付而逾期未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2、企业应付而逾期未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给予欠薪垫付的,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按规定将垫付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直接支付到申请人本市指定银行个人实名制结算账户。
垫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分别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垫付的月工资标准和经济补偿金标准均按被拖欠时的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问: 垫付的欠薪保障金是否需要偿还?
答:劳动者在申请欠薪垫付时声明和承诺,劳动者一旦得到欠薪垫付,垫付部分的追偿权将转给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或受市劳动保障局委托的区县劳动保障局通过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参加债权人会议等方式负责对欠薪垫款的追偿,在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法律机构代理具体追偿事宜。
问:哪些人员不属于欠薪保障金垫付的对象?
答: (1)欠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 (2)欠薪企业中与前项人员共同生活的近亲属;(3)拥有欠薪企业10%以上股份的人员; (4)月工资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三倍的人员;(5)累计欠薪数额不到200元的人员。
其中,欠薪企业中与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