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对于境外人员缴纳社保的具体规定
编辑:卢翠新律师
在法律无明确和细则规定的前提下,各类大中城市,便按照法律确立的原则,自行摸索,颁布适用于当地的境外人员保险缴纳政策。
2005年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明确规定,“除具有与我国互签实施社会保险协定国家国籍、提供已在本国参保证明的人员外,凡与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2005年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规定:“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可根据本市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规章,按照非深圳户籍员工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的社会保险参照本通知执行。外籍人员所在国与我国签定有社会保险互免协定的,按协定规定办理。”
2008年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津劳社局发〔2008〕79号)规定: “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国家以及本市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可以参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2009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规定分别办理了《外国专家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等证件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予以约定。”同时,上海也将《劳动合同》中明确以明文载明双方自愿缴纳社会保险作为外国人在华保险缴纳手续办理的前提条件。
2010年11月,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外籍人员和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锡政办发〔2010〕295号),对于外籍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等问题作了明确和细致规定,甚至包括外籍人员的家属和子女:“外籍人员、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与我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可以按照我市企业职工的办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将外籍人员、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纳入企业年金范围,并可对其作重点倾斜。外籍人员、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可单独参加医疗保险;外籍人员、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的配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可以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社会保险,也可单独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外籍人员、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的子女在本市各类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外籍人员、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及其配偶单独参加医疗保险的办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专门机构代理,其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