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劳动
劳动律师提醒:外籍和台港澳人员在沪就业需依法登记
时间: 2018/8/22 17:09:22 | 浏览: 227 | 更多关于《涉外劳动》
近几年,来沪就业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人数有较大幅度的增长。2000年,来沪就业的外国人新增人数为4047名,而2005年一年新增人数达18325名,是2000年的4.5倍。来自上海市外国人就业中心的最新数据表明,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来沪就业的外国人累计总数已达到92000名,目前实际在沪就业的外国人有51000人;来沪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累计总数已达到42500名,目前实际在沪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有18700人。
与此同时,相关劳动争议案件也逐年上升。2005年,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外籍及台、港、澳员工劳动争议纠纷64件,比2004年增加了33%。其中有人未办理就业证或办理就业证已失效,因此,有约1/4的外籍员工劳动争议未能依法得到受理。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沪工作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许可登记,不仅是合法就业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他提醒说,在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时,在福利待遇、医疗保险、解除聘雇关系等内容上一定要详细约定。同时,企业也有必要对外籍员工进行政策解释和说明,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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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人在沪就业情况
截至2006年6月30日,来沪就业的外国人累计总数已达到92000名,目前实际在沪就业的外国人有51000人。
他们来自152个国家,主要前十位的国家日本、美国、韩国、新加坡、德国、马来西亚、法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占85%,其余142个国家占15%。
他们主要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占64.0%,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占26.1%;高级技术人员和一般技术人员占20.4%。首席代表和代表占11.1%,其他为4.5%;
他们都有比较高的学历,其中本科学历占70.0%,研究生学历占16.0%,博士学历占2.5%,大专以下为11.5%;
他们主要在外商投资企业或外企常驻代表机构任职,占86.1%,在非境外投资企业工作的占13.9%。
二、台港澳人员在沪就业情况
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来沪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累计总数已达到42500名,目前实际在沪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有18700人。
他们主要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占80.2%,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占27.4%;高级技术人员和一般技术人员占16.4%。首席代表和代表占3.1%,其他为0.5%;
他们之中本科学历占50.0%,研究生学历占16.5%,博士学历占0.8%,大专以下为32.65%;
他们主要在外商投资企业或外企常驻代表机构任职,占82.6%,在非境外投资企业工作的占17.4%。
三、国家的有关规定
1、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
——下列外国人上海市就业,应当申请就业许可,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
(2)与外国或台港澳地区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上海用人单位工作,一年内累积工作三个月以上的;
(3)在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设立在上海的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代表的。
——可以不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对象:
(1)用人单位中的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凡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且不领取劳动报酬的。
(2)劳动合同与外国或台港澳地区的企业签定,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在上海就业三个月以下的外籍人员。
(3)由我国政府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直接出资聘请的已经办理了《外国专家证》的外籍人员。
(4)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的外籍人员。
(5)持有经文化部批准的《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籍人员。
2、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就业,应当申请就业许可,并应当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下列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应当申请就业许可,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
(2)与外国或台港澳地区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该市用人单位工作,一年内累积工作三个月以上的;
(3)在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设立在该市的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代表的;
(4)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可以不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对象:
(1)用人单位中的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且不领取劳动报酬的。
(2)劳动合同与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签定,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在该市就业三个月以下的。
四、相关处罚
对检查发现的未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未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对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终止私自谋职的外国人的任职或者就业,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与此同时,相关劳动争议案件也逐年上升。2005年,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外籍及台、港、澳员工劳动争议纠纷64件,比2004年增加了33%。其中有人未办理就业证或办理就业证已失效,因此,有约1/4的外籍员工劳动争议未能依法得到受理。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沪工作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许可登记,不仅是合法就业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他提醒说,在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时,在福利待遇、医疗保险、解除聘雇关系等内容上一定要详细约定。同时,企业也有必要对外籍员工进行政策解释和说明,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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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人在沪就业情况
截至2006年6月30日,来沪就业的外国人累计总数已达到92000名,目前实际在沪就业的外国人有51000人。
他们来自152个国家,主要前十位的国家日本、美国、韩国、新加坡、德国、马来西亚、法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占85%,其余142个国家占15%。
他们主要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占64.0%,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占26.1%;高级技术人员和一般技术人员占20.4%。首席代表和代表占11.1%,其他为4.5%;
他们都有比较高的学历,其中本科学历占70.0%,研究生学历占16.0%,博士学历占2.5%,大专以下为11.5%;
他们主要在外商投资企业或外企常驻代表机构任职,占86.1%,在非境外投资企业工作的占13.9%。
二、台港澳人员在沪就业情况
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来沪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累计总数已达到42500名,目前实际在沪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有18700人。
他们主要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占80.2%,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占27.4%;高级技术人员和一般技术人员占16.4%。首席代表和代表占3.1%,其他为0.5%;
他们之中本科学历占50.0%,研究生学历占16.5%,博士学历占0.8%,大专以下为32.65%;
他们主要在外商投资企业或外企常驻代表机构任职,占82.6%,在非境外投资企业工作的占17.4%。
三、国家的有关规定
1、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
——下列外国人上海市就业,应当申请就业许可,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
(2)与外国或台港澳地区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上海用人单位工作,一年内累积工作三个月以上的;
(3)在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设立在上海的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代表的。
——可以不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对象:
(1)用人单位中的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凡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且不领取劳动报酬的。
(2)劳动合同与外国或台港澳地区的企业签定,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在上海就业三个月以下的外籍人员。
(3)由我国政府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直接出资聘请的已经办理了《外国专家证》的外籍人员。
(4)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的外籍人员。
(5)持有经文化部批准的《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籍人员。
2、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就业,应当申请就业许可,并应当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下列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应当申请就业许可,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
(2)与外国或台港澳地区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该市用人单位工作,一年内累积工作三个月以上的;
(3)在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设立在该市的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代表的;
(4)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可以不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对象:
(1)用人单位中的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且不领取劳动报酬的。
(2)劳动合同与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签定,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在该市就业三个月以下的。
四、相关处罚
对检查发现的未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未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对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终止私自谋职的外国人的任职或者就业,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