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劳动
是否所有在沪就业的外国人都要进行就业登记?
时间: 2018/8/22 17:09:22 | 浏览: 208 | 更多关于《涉外劳动》
下列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应当申请就业许可,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
(2)与外国或台港澳地区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本市用人单位工作,一年内累积工作三个月以上的;
(3)在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设立在本市的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代表的。
可以不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对象有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中的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凡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且不领取劳动报酬的。
(2)劳动合同与外国或台港澳地区的企业签定,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在本市就业三个月以下的外籍人员。
(3)由我国政府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直接出资聘请的已经办理了《外国专家证》的外籍人员。
(4)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的外籍人员。(5)持有经文化部批准的《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