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搬迁员工如何处理?
问:我们是一家加工型生产企业,在郊县租借场地经营。去年底,因所在地块被列入改造范围,我们接通知要和周边企业一起搬迁。目前我们原址已停止生产,新址的生产线也已安装完毕,但在员工搬迁问题上却遇到了麻烦。厂里有部分员工是本地人,在得知工厂将要搬迁往新址经营后,他们提出了异议。认为工厂搬迁变更了劳动合同内容,且使得原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要求厂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我们认为即使搬迁到新址生产,原劳动合同还是能够继续履行的。因为现在招聘熟练工也比较难,我们也不愿轻易地与老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现在这部分员工坚持不去新址上班,已经对工厂的生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有人建议按旷工处理,但也有人提出,还是给点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这种情况是不是一定要给补偿金呢?
答:你们企业在搬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实际涉及《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上述规定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况。而出现上述情况,用人单位首先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协商不成的,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存续的必要。用人单位在提前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并非所有企业的搬迁都需以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合同解决。这与双方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及企业搬迁的具体情况紧密相关。即需要考虑劳动合同是否存在重大变化、是否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两个因素。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对劳动合同条款认可并对由此可能产生的影响有充分的认识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如双方劳动合同签订时对搬迁等行为有相应约定,则双方应当按约定履行。此外,如果工厂搬迁,但是对合同的履行根本不产生影响的,亦不适用该条款的规定。因此,企业确需搬迁的,应结合合同约定,并对搬迁的地址、在途时间等可能对劳动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制定措施,以减少不必要矛盾。
你厂因政府规划实施搬迁确属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此时,对于员工不愿变更合同的,首先主要还是要考虑搬迁是否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企业搬迁确因路途遥远等原因对员工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此时既不能强求员工一定要同意合同变更,亦不宜以违纪为由解除合同。希望你们与员工进一步协商,妥善解决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