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讯:
·个税扣除有望以家庭为单位 ·《职工董事履职管理办法》有望很快出台 ·上海:2008年外企工资增幅超过10% ·上海:市仲裁委仲裁管辖范围有新变化 ·全球掀裁员潮或波及中国 ·上海:人才市场受金融风暴影响萎靡不振 ·年终集中讨薪 不如平时督察 ·上海机构改革首批人事任命出炉 ·各地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总汇 ·上海受金融风暴影响超15万毕业生就业严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酝酿制定有关劳动人事新规章 ·到9月底19个地区调整并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职介中心公布本市四季度用工指导 ·北京:金融危机心理问诊人增一倍 85%人担心裁员 ·各省市工资水平排序 北京上海西藏居前三名 ·人保部:部分出口型企业就业岗位流失,国家已采取扶持政策 ·关注:广东东莞“亿元红包”是怎么发的? ·当前环境下保就业比保增长更重要! ·部分沿海企业不景气 300万重庆民工现返乡潮 ·【案件播报】借用他人身份证应聘惹出大麻烦 ·【案件播报】生病员工三天未交假条被开除获赔10万 ·传东莞持续涌现关停企业潮 外经贸局否认 · “裁员潮”是劳动合同法的试金石 ·宁波:劳动合同上的基本工资怎么缩水了? ·福建 城乡居民工伤赔偿“同命同价” ·【案件播报】韩籍设计师月薪3万3 被解约不服劳动仲裁到法院 ·【案件播报】员工离职前篡改公司数据库 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播报】“私了”后员工再索工伤赔偿 ·社科院公布2007年全国主要城市白领工资标准 ·【案件播报】员工吵架被气死 企业缘何要担责
制度管理
您的位置:首页 > 制度管理

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该如何支付

时间: 2018/8/22 17:07:17 | 浏览: 287 | 更多关于《制度管理

来源:www.laodongfawu.com    责任编辑:卢翠新律师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新规定。但是,并非所有情况下的终止合同都应产生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支付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年限又该如何确定?这两个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许多模糊认识。借助下面案例,我们来看一看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适用。

【案情回放】

孙某于2002年5月进入一家IT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0日。

  2008年10月20日,IT公司与孙某协商劳动合同续签事宜,公司告知孙某,由于公司业务进展出现问题,需要降低孙某的工资。孙某表示不能接受。公司遂于2008年9月25日通知孙某,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孙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其工作年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依法受理了该案。

  仲裁庭审中,孙某称,其于2002年5月进入IT公司工作,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08年10月30日止。劳动合同约定孙某担任公司企划,工资数额为每月10000元。2008年10月,IT公司以公司业务进展问题要求为由在续签劳动合同时降低本人工资标准,本人未予同意,后公司通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故要求公司支付自己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IT公司辩称,公司始终是愿意与孙某续签劳动合同的,而且双方就此事进行了协商,但是最终双方就续签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孙某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双方没有续签成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孙某,公司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妥,无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故公司不同意孙某的申诉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部补偿金。IT公司在与孙某协商劳动合同续签事宜时,降低了孙某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从而导致孙某不愿意与IT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该情形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IT公司应当支付孙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劳动合同法》始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法无溯及力的原则,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最终,仲裁委裁决IT公司应当按照孙某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支付1个月工资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惑】  

     一、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就是指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从上面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以外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具体说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主要可以包括: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约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职位、福利待遇等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愿续订的等。

  本案中,用人单位虽然表示希望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却提出要降低工资标准与孙某续签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孙某拒绝续签,最终用人单位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孙某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从何时起算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才有的新规定。由于《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根据法无溯及力的一般原则,计算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应当包括劳动者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而应当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当然,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建立劳动关系的,其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则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算。

  本案中,尽管孙某是2002年5月进入IT公司工作的,但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不能从2002年5月起算,而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起算直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工作年限,如此,应支付孙某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上一篇: 【以案说法】何谓一裁终决案件?
下一篇: HR管理离职员工的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