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
金融危机环境下,企业生产性停工期间职工工资应如何发放?
时间: 2018/8/22 16:58:47 | 浏览: 577 | 更多关于《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但必须支付经济补偿。现实生活中,许多单位既不能维持正常生产,又由于种种原因不愿解除劳动关系,只能进行生产性停工。对于生产性停工企业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确需进一步完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停工停产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对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是否也应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各地规定不一。厦门等地规定按不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江苏、广东、深圳、河北等地规定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还有很多地方,包括上海等地尚未明确规定,实际上允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困难企业应通过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重新确定工资报酬,并采取缩短工时、工作共享等措施,保持职工队伍稳定。
目前国家和一些地方已陆续出台对停工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岗位补贴等一系列扶持政策。总之,既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又不能损害职工合法权利,各方应同舟共济、共克时艰,营造“抱团过冬”的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卢翠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