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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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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成款属于劳动者工资范畴

时间: 2018/8/22 16:58:47 | 浏览: 181 | 更多关于《劳动报酬

【案件回放】

周某是公司销售主管,工资由底薪和提成款组成,每月底薪约定3500元。工作期间,工资按月发放。2010年5月,周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随即同意。双方就业绩工资提成一事签订了一份“承诺书”。其主要内容:(1)周某提成款六项共计39937元。(2)公司在收到合同款后半年内结算完成周某提成,按首两个月25%、中两个月35%、后两个月40%。然而公司在支付周某13678元提成款后,一直未支付剩余提成款。周某向公司讨要一个说法,公司则称还未收到合同款。周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和公司对簿公堂。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三个:一是,提成款是否属于工资范畴?第二,公司与周某达成的“承诺书”的性质和效力问题;第三,哪一方应该承担提成款的举证责任?

【案件解读】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工资的确定方式,工资可分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励工资、津贴工资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了工资总额的6个组成部分。第6条规定了计件工资,其中包括了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由此可以看出,提成款是计件工资制的主要方式之一。在实践中,很多销售企业对企业的业务员采取基本工资加提成的工资分配方式。提成款是企业鼓励业务员付出更多劳动的奖励办法,是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基本工资的重要补充。基本工资是固定的,而奖励工资则因人而异。提成款是业务员在完成一定的推销业务的基础上对其超额部分的奖励,属业务员所有基本工资以外所应得的劳动报酬。

  很多用人单位对销售岗位都有提成制度,提成制是用人单位对其业务员的一种管理办法,其目的在于占有市场和扩大销路,鼓励业务员推销更多产品。业务员推销更多产品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也使自己从中获利,符合劳动法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精神。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虽不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但其一旦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即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当遵照执行。

  在本案中,周某与公司签订的是关于提成款的“承诺书”,也就是一份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有关提成款的协议,从性质上说,提成协议应该属于劳动合同的附件。从内容上看,该协议约定提成款符合劳动法有关工资分配方式的规定。同时,该协议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一经签订,对签订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更改协议有关内容。据此,本案例中周某与公司的工资是基本工资+提成。应该说,该工资分配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且关于“货款收回后支付提成款”的约定也未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对未发生减少的事实进行举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也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本案例中周某已向法院提供了与公司间关于提成款的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就能证明公司应该向其支付提成款。至此,周某已经完成了他初步的举证责任。如果公司认为不应该按照承诺书规定支付提成款,即公司认为部分货款并未收回,所以有部分提成款不应支付,则应该由公司承担部分货款尚未收回的举证责任。这属于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的规定。

  周某已经离开了公司,其已经无法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因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销售提成款的争议,实践中也是个非常常见的争议问题。既然提成款制定的初衷是旨在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取得“双赢”,那么在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该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勿将“双赢”变成一场“皆输”的争斗。

【编辑:卢翠新律师 咨询热线:13370083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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