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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规】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 2018/8/22 17:18:57 | 浏览: 630 | 更多关于《法律法规
 

沪人社福发(2009)19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从200941起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调整的对象为20081231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伤残津贴或定期伤残抚恤金(以下统称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二、伤残津贴:致残一级增加360/月,致残二级增加340/月,致残三级增加310/月,致残四级增加300/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960/月,致残二级2800/月,致残三级2630/月,致残四级2470/月。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650/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320/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990/月。


   
四、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领取的养老金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的,补足到伤残津贴标准。


   
五、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费用的支付结算渠道,按《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7]6号)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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