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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如何与员工约定服务期?

时间: 2018/8/22 17:07:17 | 浏览: 241 | 更多关于《制度管理
  2004年,李某看到某大型外企上海分公司发布的招聘管理见习生的信息,且为受聘者提供将近两年的海外发展机会。李某去应聘,后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年11月,公司派李某赴香港分公司培训,公司向李某签发“海外培训概要———谅解书”一份,明确海外培训期间李某将被纳入香港分公司的本地薪资册中,总年薪为40280港币;完成海外培训后,李某需为公司继续工作3年;如果无法完成3年的服务要求,将需要根据服务时间偿还一定比例的海外培训费用。李某于次日在该函件上签名,同意公司在函件中所列出的条款。

    2006年11月,李某完成培训,次日,公司向李某签发建议函一份,主要内容为:“当您于2006年11月13日完成在香港的海外培训后,您将被调回上海分公司,担任产品和资金部门的产品经理;工资将被调整至每月人民币17000元;您必须在我公司工作至少3年。”

    李某回国后在公司工作了一年,于2007年11月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要求李某返还海外培训费用,但李某不予理睬,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李某返还培训费人民币165470元。

    仲裁时,李某辩称,其是看到广告去应聘的,去香港是工作签证,到香港后一直独立工作,没有受到任何培训。公司认为,广告上明确两年的海外任务是系统培训,因为办理工作签证较便利,且这样处理可在香港办信用卡,便于其生活,办理工作签证与进行培训是没有矛盾的。且李某事前是知道的,培训费用在协议中也是明确列出的。

    专家点评:

    首先,争议的焦点必须予以明确。争议焦点定性的不同直接决定着李某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是否属于培训?这是决定李某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关键。在案例中,员工认为存在工作签证的事实,所以其在境外是处于工作状态。而公司认为既然双方签订了具有培训性质的协议,所以李某在境外期间是处于培训状态。

    其实,不管工作签证还是双方所签订的协议都是表面的东西,判断李某到底有没有受到培训,要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要看双方有没有对培训达成合意,同时要看双方实际履行的情况。

    其次,根据双方签订的具有培训性质的协议,以及李某在境外表面是工作、实质在接受管理培训的客观事实,应当认定李某在境外期间处于培训的状态。双方约定的2年服务期是合法有效的。现李某在服务期到期之前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产生培训争议的直接原因是用人单位没有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企业在具体的操作上存在漏洞。这就要求企业做好相关的工作,明确协议培训的性质和培训的方式,即在岗培训,同时做好收集相关证据的工作。做到有备无患、防患于未然。

 

【责任编辑:卢翠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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