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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核排名末位 企业亦不可随意辞退

时间: 2018/8/22 17:07:17 | 浏览: 220 | 更多关于《制度管理
  外资企业蓓蕾公司的考核制度规定:年底考核排名最后的员工,由公司无条件辞退或由本人提出辞职。

     马小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主要负责行政后勤事务,如订午餐、订水、订文具之类,事虽琐碎却众口难调,稍有迟延即会引起不满。今年公司业绩普遍下滑,马小姐更是成了“出气桶”,动不动谁都拿她说事,连年终考评也给了她个最后一名。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规定,要求马小姐提出辞职或由公司辞退,给予经济补偿金。倍感委屈的马小姐希望公司给予半年时间重点考察其表现,但人力资源部认为必须执行考核规定,坚持解除合同并支付补偿金和代通金。

     马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她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点评:

     考核末位不等于不胜任工作

      规章制度是否有效,不但要看其制订程序是否合法,且还与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有关。如果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就会因内容违法而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处理处分员工的依据。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权利进行严格限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司对于没有重大过失的员工,只有以下情况可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考核末位能否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不一定。考核总有最后一名,但并非所有的最后一名都不能胜任工作。好中选优和好中选差都是相对的结果,与员工能力没有必然联系。

     规章制度含违法内容,员工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也可查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规章制度与国家规定不相符合的,仲裁委员会对其有利于劳动者的部分,比如高于国家规定的福利和工资待遇等,确认其合法有效且受法律保护;对其不利于劳动者的部分,则确认其因违法而无效,对员工直接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规定,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公司须先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之后仍不能胜任的,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蓓蕾公司的末位淘汰制,是违法的。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如员工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仲裁或法院可裁决或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员工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待遇;如经员工同意在仲裁或诉讼阶段解除合同的,一般由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责任编辑:卢翠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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