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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者可申请冻结欠薪企业财产

时间: 2018/8/22 17:03:33 | 浏览: 208 | 更多关于《动态资讯

      新闻来源: 南方都市报

针对连续出现的企业欠薪老板逃逸事件,本月正式开始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明确规定,为预防老板跑路,劳动者可申请对欠薪企业财产冻结,以保证支付欠薪的执行。

近段时间以来,包括合俊、百灵达等港资企业在内的多家深圳港企出现破产倒闭,而其负责人在欠下巨额职工工资后逃逸,造成数百员工的工资没有着落,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而此前,东莞合俊玩具厂倒闭后,企业欠下的上千万元工资,由政府承担,这种模式也被业内专家认为,欠薪逃逸,部分程度上造成了企业将包袱直接甩给政府,如果没有科学的约束机制,将会造成负面消极影响。

对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主任傅伦博表示,在目前深圳出现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一些用人单位或者无良老板为了逃避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转移、隐匿自有资产,结果是劳动者赢了官司,却依旧拿不到报酬。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条例》特别规定,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通过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用人单位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以保证判决之后的执行。

“活命钱”可获预先支付

劳动者在工作中由于工伤、疾病,急需钱款住院治疗,而对于不愿意支付这笔费用的单位,走诉讼程序又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保证劳动者的保命钱,《条款》明确了先予执行的条款,即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治疗款项,并且立即执行,以解决燃眉之急。

此外,根据傅伦博的解释,《条例》对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关于“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变通”,规定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后,除已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外,破产财产将优先用于支付工伤医疗费,和月工资在深圳上年度平均工资以下的劳动者前三个月内的劳动报酬。他表示,这一条款内容,在北京征求意见时,也得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全国总工会的认可,认为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经济处分不能超过月工资的30%

对于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写明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金额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法院在五日内通知其是否受理,对于已经受理的,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必须在十五日内清偿欠薪,或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没有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证通过这一便捷的方式,较为快速地获得自己的欠薪。

在立法调研中,人大内务司法工委发现,实践中,较多地存在企业对员工给予经济处分的现象,如扣工资、奖金等。有的处分还很重,当月累计可能达到甚至超过劳动者月工资收入。为此,《条例》做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处分,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并且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经济处分后,员工的月工资不能够低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是一部利用了特区立法权设立的地方法规,作为新版《劳动合同法》的全国首部地方细则,条例中不少内容,都在相关法律规定下,针对深圳的实际情况,有所创新。

每周至少连续休息24小时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时间。

解读:休息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在立法调研中,发现劳动者反映比较多的问题之一便是加班时间过长,休息时间得不到保障。一些企业利用法律规定的模糊,在较多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

针对这种现象,《条例》第二十二条借鉴香港、澳门等地区的经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时间。这样的规定,在条例起草征求意见时受到劳动者欢迎,也得到了企业的认同。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解读:条例调研起草过程中,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问题一直有争议,各方分歧比较大。而近年来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有80%左右都是由于加班争议引起。此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要求当事人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中也没有提“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而是用了“标准工资”这一概念,使得实践中雇佣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包括加班费的约定五花八门,导致对加班工资计算的困难,引发较多劳动争议。

经广泛征求意见,参考《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条例确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调整每年协商一次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就工资调整事项与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进行集体协商,每年至少协商一次。协商结果和理由应当向职工公布。

解读:近年来,由于企业薪酬制度不够合理,未建立起正常工资调整机制,立法调研时,企业员工对此也反应比较强烈,认为什么都涨,就是工资不涨。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对工资增长也有不少意见。深圳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者物价指数及行业发展状况,提出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结合用人单位的经营情况,以公布的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作为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确定工资调整的参考数据。

企业提供完整中文合同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内容完整的劳动合同中文文本;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中文文本。

解读:在《条例》的起草、调研过程中,不少劳动者反映,有的企业多年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或者提供的合同内容不完整,有的提供的劳动合同是外文文本,劳动者难以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企业的这些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予以制止,并对违法者给予制裁。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此类问题,《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内容完整的劳动合同中文文本;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中文文本。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中文文本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人一千无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动争议设30天“冷静期”

《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等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出现集体停工、怠工、闭厂等情形,导致危害公共安全、损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市民生活秩序等情形的,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命令,要求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恢复正常秩序,并在30天内实行冷静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此期限内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

解读:因群体性劳动争议而导致损害公共利益、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生活秩序,是近年来深圳劳动争议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借鉴美国和香港的经验,《条例》设立了停工事件“冷静期”和“恢复秩序令”制度。即政府认为,包括罢工、闭厂等,可能导致货品的供应或服务的提供,以致会损害本地区的经济,或损害公共利益的严重危险等,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实行“冷静期”,在规定的期限内中止或推迟该项工业行动,由有关方面介入谈判、调解、仲裁,以就该宗劳资纠纷达成和解;违反政府命令作出的任何行动,即比照藐视法庭罪处理。

月入2000元以下可申请免费法援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前六个月平均月工资在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两倍以下的劳动者,因追讨劳动报酬和工伤医疗费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解读:与此前相比,《条例》扩大了向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根据这一规定,按照目前特区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的标准计算,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劳动者在深圳追讨劳动报酬和工伤医疗费申请法律援助,都可以申请得到法律援助。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建议劳动者充分利用此项规定,通过正规的途径获得法律上的帮助,避免被所谓“黑律师”等非正规非专业人员误导和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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