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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播报】全国最大用工双轨制仲裁案

时间: 2018/8/22 17:03:33 | 浏览: 339 | 更多关于《动态资讯

 来源:经济观察报

 “现在厂里天天给我们开会,要我们撤诉”,当刘军(化名)向记者提起他们这些天的境遇时,难掩心中的愤懑。

  刘军说,自从益阳、常德、郴州三个地方的146名电力系统集体工,在9月8日委托律师将湖南省电力公司告上省劳动仲裁委后,他们这些人就再也没法过上正常的生活。

  在经过近两个月的漫长煎熬之后,刘军们认为会等到一个初步的结果。常德市和益阳市两地的劳动争议仲裁院原定于10月底对此案相继开庭,但因种种原因,开庭日期向后推延。

  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全国最大的一起劳动者要求转变身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取同工同酬待遇的劳动仲裁案件。这个案子的最终结果,将会对已经存在多年的用工“双轨制”问题的解决起到借鉴作用。

  “双轨”的体制之因

  刘军说,他从1986年开始就在常德地区的电力公司当炊事员,1995年公司和他签订了为期10年的 “集体工”劳动合同。2005年合同到期后,他被安排到“多经公司”任保管员至今。

  20年前,电力系统为了解决职工家属的安置,因企业正式员工名额有限,就由主业电力公司以“劳动服务公司”的形式设立一些集体所有制企业,再以这些集体企业的名义将那些待解决工作的职工家属招聘进来。有别于主业电力公司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刘军这些人就被称做集体工,主业公司下属的集体企业则被统称为“多经公司”。

  虽然集体工在收入上和全民工差距挺大,但因为这种工作安置本身就带有福利性质,所以刘军他们最多也就是发发牢骚。

  然而,国家电网公司在今年年初出台的一份名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企业与有关多经关系的意见》的文件,打破了集体工与全民工两种用工模式之间20多年的平静。这份文件要求,“到2008年底基本实现各级企业与有关多经企业的利益分开、资产分开、业务分开、人员分开和管理分开(简称‘五分开’)”。

  刘军们认为,这是国家电网公司在甩“包袱”,要将众多的集体工与主业电力公司彻底“脱轨”。一旦脱轨,不但他们20年为主业公司的奉献被轻易抹去,而且他们自己和所在的“多经公司”的生存也将受到极大的威胁。

  为维护自己的权利,通过自学法律和文件,并向律师进行咨询后,湖南省益阳、常德、郴州三地146名集体工决定,委托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春利和范林刚,代理从劳动仲裁到法院诉讼的全过程。

  根据这些集体工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罗春利和范林刚两律师提出了与主业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全民编制职工同工同酬待遇以及补偿上诉集体工这些年来待遇差额等诉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一位参与《劳动合同法》起草工作的专家认为,用工双轨制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单从法律上讲,肯定应该同工同酬,而且《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就没有全民工、集体工等身份界限。是否同工同酬,与职工是全民工还是集体工的身份没有多大的关系,而与工作岗位有关。

  “这146名集体工尽管有的已经与‘多经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他们与主业公司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罗范两位律师表示,如果能够认定主业公司是在操作“多经公司”,那么职工们的诉求就应该能够得到支持。

  上述两位律师认为,有证据显示,湖南省电力公司在各地设立的主业公司,对“多经”企业的机构设置、管理人员任免、工资奖金发放数额及标准的决定、财务的管理、收益和利润的分配等均有绝对的控制权。据此他们推断,“多经”企业无论人财物还是产供销,一直被主业公司所操纵,“多经”企业实质上只是主业公司的一个“部门”或者是一个“工具”,而绝不是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自主支配、按劳分配的独立企业法人。

  “更为重要的是,要认识到这个案子背后所反映的普遍思维”,曾参与起草《劳动合同法》的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董保华认为,是体制的问题造成了普遍的身份障碍。

  董保华说,现在还在采取全民工和集体工的这种“落后”的用工双轨制的企业,应该已经不是很多了。但在现实生活当中,其他形式的双轨制则比比皆是,如各个企事业单位中的派遣工和正式工、无固定期限合同和有固定期限合同等。“几乎每个人都是被等级划分的。”他说。

     变味的诉讼

  “我已经没法生活下去了”,146名集体工中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上诉女工说。她的丈夫在当地电力系统的另一家公司上班,丈夫所在公司的领导告诉这位无辜的丈夫不用上班了,除非他的妻子撤诉。

  “我们的亲人和这件事根本就没有关系,这样搞下去,人的精神肯定会受不了”,这位女工说,由于之前找这些集体工谈话的效果并不明显,常德和益阳两地开始借鉴郴州地区的劝退经验,大量采取这种亲情“感化”的方式,逼迫他们撤诉。

  亲情攻势给上诉职工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常德的51名上诉职工中,已经有几个人签字同意撤诉了。但刘军说,他绝对不会撤诉。

  除了“动用一切亲情的力量,感化上诉职工”之外,刘军说,和郴州的做法一样,常德和益阳的电力公司和当地县里、局里的主要领导分成几班,找每一个申诉职工个别谈话,“没有具体的理由,就是要求我们撤诉”。

  10月10日,是他们的仲裁申诉在郴州劳动争议仲裁院开庭的日子。然而,就在10月9日的晚上,电力公司和当地的一些官员共同“攻克”了郴州地区最后一个没有撤诉的职工。第二天上午,郴州劳动争议仲裁院因申诉人全部撤诉没有开庭。

  代理律师罗春利说,本应该保持中立的郴州劳动仲裁部门也参与到了上述劝退行动。据他说,在此之前,还曾有当地劳动部门的官员,告诉上诉的职工他们肯定会败诉,并要职工自己撤诉。

  “都是职工自己签字撤诉的”,郴州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一位经办副院长否认劳动仲裁机关曾经要求职工撤诉。但她承认,在开庭之前,她曾打电话给三名上诉的职工代表,告诉他们申请仲裁的诉讼主体是错误的,如果职工们不撤回申诉,即便开庭也要驳回他们的诉请。

  这位副院长说,三名职工代表最后觉得她讲的很有道理,就决定撤诉了。

  “省厅认为我们的做法是正确的”,这位副院长说,郴州仲裁委已经把这个案子案卷的复印件寄给湖南省劳动厅,并得到了省厅的肯定。

  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一位经办处长表示,他并不了解地方是否存在给申诉职工施加撤诉压力的情况,并以案子还没有审结为由,表示不便对具体的案情发表意见。他说,如果申诉的职工不接受仲裁结果,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可以到法院提出起诉。

  而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也是这些“多经公司”主管单位的湖南省电力公司则拒绝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罗春利说,湖南省电力公司一直拒绝与申诉职工和代理律师进行沟通。在开庭前,湖南省电力公司的一名代理律师才和他们见了一面。在这唯一的一次会面中,对方的态度始终强硬,要求他们先全部撤诉,然后才有可能谈条件。

  在郴州全部撤诉半个多月后,常德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和益阳市仲裁院准备对此案开庭,但后又通知开庭日期向后推迟。

  身为本案的代理律师,罗春利则认为,如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公正判案,他们胜算的几率会比较大。同时,他们也做好了仲裁败诉后到法院上诉的准备。

  “法院判我输,我心里舒服”,刘军说,和他一样,现在这个案子的很多上诉职工已经不再对劳动仲裁抱有希望。他们转而把希望寄托于未来的法院诉讼上面,但这段时间内的经历,让他们感到未来在法院胜诉的机会也很渺茫。

  “我们不能改变什么,但必须要有一个说法。”他们说无论法院最后怎么判,他们都愿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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