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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委就《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时间: 2018/8/22 17:03:32 | 浏览: 180 | 更多关于《动态资讯

新闻来源:中国人事报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反响。为进一步了解这些措施的出台背景和实际操作问题,本报记者对三部委的有关司局负责人进行了联合采访。

  记者:为什么要出台这几条措施,预计将产生什么作用?
 
  答:这次三部委《通知》中涉及的政策措施,可以简要概括为“五缓四减三补两协商”。“五缓”是指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四减”是指阶段性降低除养老保险外的四项社会保险费费率。“三补”是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困难企业稳定岗位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及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给予补贴。“两协商”是指困难企业不得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对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双方依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出台上述措施,主要是考虑到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加深,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其从业人员难以稳定。在这种情况下,采取积极措施,为企业降压减负,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非常必要。以此来鼓励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通过减轻企业负担来实现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的目标。
 
  目前提出的几条政策措施都是困难企业急切盼望的,属于特殊时期的非常举措。据初步估计,上述政策实施到位以后,有望阶段性减缓企业负担2000多亿元,稳定数千万个困难企业职工的就业岗位。
 
  记者: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和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费率的具体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答:《通知》明确指出:首先应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并足额支付、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以及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本地区各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和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提出本地区缓缴社会保险费和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费率的具体意见,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之后,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相应的缓缴和降低费率政策。因此,上述规定表明:第一,不是所有的统筹地区都可以同时实施各项缓缴或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政策,需要按程序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困难企业是否能享受到缓缴或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政策,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也必须经过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的严格审批。
 
  记者:实行社会保险的缓缴、降费率和给予两项补贴是否会影响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答:《通知》中明确指出,相关政策调整不得降低现有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得出现基金缺口增加财政负担。目前,全国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都有较多的结余基金,可以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同时,关于缓缴,《通知》严格界定了困难企业的条件,严格规定了批准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前提条件和缓缴期限,明确最长不超过6个月。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通知》要求必须是四项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保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支付需求的前提下再作降费率的安排。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也是以保证基金正常的支付能力为前提。因此,三项措施的实施,既可以减轻困难企业当期资金压力,又不至于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当期平衡和长期支付能力,完全可以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权益不受影响。
 
  记者:允许困难企业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是如何考虑的,具体如何实行?
 
  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保险,由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组成(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企业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这是企业人工成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受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一部分企业遇到临时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而这部分企业的发展又是符合国家和地区产业政策,克服暂时困难后仍能继续得到发展。同时,这部分企业已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计划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因此,允许这样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可以有效减轻企业当期的生产经营成本,缓解资金压力,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企业稳定了,职工的岗位也就稳定了。由于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与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直接挂钩,因此特殊情况下可以规定缓缴,但不能减免,缓缴也要有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允许五项社会保险费同时缓缴,也可以允许部分缓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好转后,应及时按补缴协议予以补缴,但在规定的缓缴期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记者: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会不会影响基金正常收缴?
 
  答:应该不会。一是因为《通知》规定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还是要按规定补缴的,不会影响社保基金全年的收支平衡。二是明确缓缴的企业必须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这样就确认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基金风险限制在可控制的范围内。三是缓缴期间企业有能力缴费的,可以提前结束缓缴期,按规定正常缴费。四是缓缴企业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统筹地区内缓缴的基金总额也控制在应征缴总额的一定比例以内。因此,部分企业缓缴不会影响统筹地区基金正常收缴和资金的总体平衡。
 
  记者: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是如何考虑的,具体如何安排?
 
  答: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可以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企业这四项社会保险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的前提是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具体实施过程中,既可以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同步考虑下调,也可以考虑对其中一项或几项下调,但费率调整适用于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具体降低的幅度由统筹地区根据基金结余情况确定。调整方案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调整费率的方案,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地降低费率的实施方案,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记者: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会不会造成基金的支付困难?
 
  答:应该不会。根据《通知》精神,涉及费率调整的四项社会保险基金,均属于现收现付性质。对于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经过测算,在保证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采取一次性降低费率措施,不会影响制度平稳运行和待遇的正常支付。同时,降低费率的实施方案还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因此,可以保证基金的支付,保障参保人员的待遇。
 
  记者:为什么要求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答:《通知》明确要求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赡养系数(退休者与缴费者之比)不断提高,而养老保险基金总体上是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积累”原则确定企业应缴费率的,我们要为未来应对老龄化高峰做必要的准备。二是养老保险具有支付周期长、待遇刚性增长等特点,需要有部分的基金结余,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三是近年来国家连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明后年还将继续提高,养老保险资金需求量逐年增加。为确保养老金发放,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都要安排资金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缺口。在这种情况下,不宜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记者:对困难企业通过三项补贴给予支持是如何考虑的,具体如何安排?
 
  答:《通知》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对困难企业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我们考虑,目前动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困难企业支付这两项补贴,对于稳定员工队伍,稳定就业岗位,进而稳定就业局势具有积极意义。社会保险补贴是企业在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时提供的一种阶段性补贴。提供此项补贴,既有助于缓解困难企业一定时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面临的压力,还可以使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的社会保险基本权益不受影响。岗位补贴是企业在生产经营遇到困难,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时提供的一种阶段性补贴。提供此项补贴,可适当缓解困难企业工资支付压力,避免出现职工收入大幅度减少,有利于稳定企业职工队伍。两项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两项补贴由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按月拨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通知》中还规定,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企业开展岗位培训所需资金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记者: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企业补贴会不会造成基金支付困难?
  
  答:目前应该不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企业补贴的政策只适用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并且以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为前提。从全国范围看,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近1300亿元,近年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数量比较稳定,在保证按规定正常的支出后,不少地区基金结余较多,有条件使用部分结余基金为企业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记者:提出妥善解决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问题措施是如何考虑的,具体如何安排?
 
  答:面对严峻的就业局势,要鼓励引导困难企业和职工共渡难关。考虑到有部分困难企业经过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按照法律规定,实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向被裁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一次性支付补偿数额较大并且时间集中,一些困难企业就难以承担,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生存。通过允许困难企业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的压力,从而保住更多职工的就业岗位,同时也有利于防止被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经济补偿权益因企业无力支付而落空。
 
  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各地在实际操作中要把握好四个环节:一是执行这一政策的对象应严格限定在困难企业范围,对其他企业不能适用。二是执行这一政策的困难企业应确实是属于一次性补偿数额大、无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三是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的协议,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实行平等协商,不能企业一方说了算,更不得强迫职工签协议。四是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平等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应依法办理。
 
  记者:对困难企业如何界定?
 
  答:根据《通知》规定,“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方面条件:一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二是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三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四是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除此之外,省级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其他有关条件。具体认定条件和范围、数量、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在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实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前提下确定。具体认定工作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
 
  记者:三部门对各地实施这些政策措施还有哪些要求?
 
  答:《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部署,坚决贯彻实施。既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又要统筹兼顾,把握好政策推进的节奏和调整的力度,将国家政策真正惠及需要帮助的企业和职工,真正发挥政策的实际效应;既要立足现实,确保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又要着眼长远,为未来发展留有适当余地。各地在贯彻落实上述政策的同时,要千方百计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和监管,加快推进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要着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争议,妥善处理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的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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