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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部分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标准调整
时间: 2018/8/22 17:03:32 | 浏览: 178 | 更多关于《动态资讯》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人员的生活质量,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经专家论证核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08]6号)》(下简称《通知》),调整了部分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2004年本市制定了《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条件、程序及辅助器具的配置项目和费用标准,并设定了辅助器具配置单位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及辅助器具原材料价格的上涨,以前规定的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已无法满足工伤人员的需求,辅助器具的费用标准也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不相适应,因此作出相应调整。
近年来,工伤人员因肢体受伤骨折致残疾、畸形无力需配置相应辅助器具的情况较多,但以前未设置对应的项目。针对上述情况,《通知》规定,辅助器具的配置项目增加长下肢矫形器、膝关节矫形器和足踝矫形器等3项,合并功能基本相同且单项配置机会较少的颈胸矫形器、中胸矫形器和腰胸矫形器3项为脊柱矫形器。此外,从美观角度增加了假发、假耳和假鼻。调整后辅助器具项目从23项增加到27项。
《通知》自2009年1月1日施行。《通知》实施前发生工伤、实施后尚未完成辅助器具配置的;或原配置的辅助器具到达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按《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