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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工资"如何理解?

时间: 2018/8/22 16:58:47 | 浏览: 239 | 更多关于《劳动报酬

责任编辑:卢翠新律师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行使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显然,克扣工资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
  
     那么,什么是克扣工资呢?劳动部关于《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对何为“克扣工资”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从以上定义可见,企业扣减工资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将构成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
  
     总结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为用人单位扣减工资的正当理由:(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及公积金;(3)法院裁判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4)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5)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6)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7)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如果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工厂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直接扣除劳动者的工资以赔偿经济损失。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
  
    关于企业克扣工资所引发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企业除补发劳动者被克扣的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据此举报至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由于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企业有义务证明其扣减工资行为具有正当理由,建议企业应提早做好法律方面的准备,对与扣减工资行为有关的法律文件(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专业的法律设计,并严格遵循法律程序 (比如企业扣减工资时应书面通知劳动者,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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