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与"支付令"
责任编辑: 卢翠新律师
在媒体上经常可以看到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报道,面对漫长复杂的的司法救济程序,劳动者往往因为缺乏时间、法律知识等而采取跳楼、暴力威胁等等极端方式来寻求解决,甚至被不良媒体报道为“跳楼秀”,让人甚为痛心。
面对这个现状,《劳动合同法》在立法时做出了相应的对策,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这是《劳动合同法》一个亮点,为劳动者讨薪提供了更便捷、快速的途径。
通俗的讲,如果单位不给你按约定发工资,你可以直接去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来去企业执行索回劳动报酬。
哪么什么是“支付令”,该如何申请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对于索取劳动报酬的案件,劳动者申请支付令解决,这将快速、有力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报酬的支付令申请书,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欠薪单位收到支付令后,如果没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至此,关于通过支付令偿还债务的督促程序全部结束,债权人只能通过另行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假如欠薪单位收到支付令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那么在债务人收到支付令超过15日,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提起异议的支付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劳动者不必在提起劳动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将有效的缩短讨薪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