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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 LETTER 中确定的工资待遇有效吗?

时间: 2018/8/22 16:51:29 | 浏览: 219 | 更多关于《案例展示
 
【按语】
  OFFER LETTER现在是很多用人单位在决定聘用劳动者前给劳动者的一封信函,尤其是在外资企业中,是一种比较通用的做法。用人单位往往会在录用函中将该劳动者在公司的岗位、薪酬、合同期限以及试用期等等内容进行明确,在录用劳动者之后,有的用人单位可能不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实际发放的工资待遇与录用函中确认的不一致,那么录用函是否有法律效力呢?本案主要针对录用函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
 
【案情回放】
  王先生是厦门一家叉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售后服务经理,多年的从业经历和扎实的专业能力使王先生在叉车售后服务方面获得了丰富的应验和大量的客户资源。上海一家外资公司C公司看重了王先生不凡的工作能力,经过几番调查和沟通,C公司决定高薪聘请王先生加盟他们的公司,便给王先生发了一封OFFER LETTER,在OFFER LETTER中写到王先生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为2005年1月1日,合同期限为2年。王先生的薪酬为每年年薪总共25万元,分为两项:1、工资总额16万元;2、与既定目标相关联的奖金9万元。另外还有手机费、交通费津贴等待遇。王先生接到OFFER LETTER后对C公司给予的待遇很满意,经过了解后对C公司的工作环境也十分满意,便根据OFFER LETTER中要求的报到时间与C公司上班了。
 
  之后C公司与王先生之间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只说“劳动者在每个月正常出勤并提供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劳动报酬”。而没有具体的约定工资报酬的相应标准。王先生在C公司工作十分认真,表现也非常出色,第一年C公司给王先生发放工资是根据年薪25万元平均到13个月,即每个月按19230元发放。但是第二年开始,C公司给王先生发放的工资却是根据16万元平均到12个月发放,即每个月13333元发放,不再象第一年那样和奖金一起发放,王先生认为,奖金会年终一起发放,所以也没有提出异议。到了年底,合同快要到期的时候,C公司表示合同到期后不再和王先生续签,王先生很是郁闷,因为自己的工作表现都很好,不明白公司为何不再续签,但是既然公司已经表示不再续签,自己也没有必要继续留在公司,所以也答应不再续约。
 
  离职的时候,C公司一次性发放了3万元给王先生,说是给王先生的年终奖。王先生提出应该有6万元奖金没有发放,C公司提出王先生的工作没有达到既定目标,所以不再发放。王先生对此不服,认为尽管公司在给的OFFER LETTER中提到的奖金是与既定目标相关联的,但是进入C公司后双方没有再签订任何关于工作目标的考核文件,而且公司也没有关于奖金发放的相关规章制度,王先生认为应当根据OFFER LETTER确定的年薪25万元足额发放,C公司还千9万元奖金未发放,王先生与C公司交涉后没有结果,便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支持了王先生的请求,认为C公司给王先生的OFFER LETTER具有法律效力,OFFER LETTER中确定的工资待遇标准对C公司有法律约束力,C公司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公司有关于王先生工作未达到既定目标的相关考核,所以C公司应根据OFFER LETTER中确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王先生的薪酬,故裁决支持王先生的仲裁请求,C公司应向王先生支付6万元奖金。
 
【律师解惑】
  关于OFFER LETTER的法律效力,在劳动法领域中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借鉴的是合同法中相关理论——要约与承诺,OFFER LETTER的效力相当于个合同的要约,一旦劳动者接受,成为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本案OFFER LETTER中的工资待遇对双方均是有效的。
 
  如果OFFER LETTER的约定与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有所矛盾,则可认为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双方对原来的约定进行了变更,应以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而在本案中,尽管双方后来又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对王先生的工资待遇没有具体约定,则原有OFFER LETTER的约定仍然有法律效力。
 
  关于奖金的具体处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约定了奖金的支付办法,则用人单位对奖金的具体支付办法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充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的C公司在OFFER LETTER中提及其中9万元奖金是与既定目标相关联,C公司就要承担证明“与既定目标相关联”的相关证据,鉴于C公司没有能提供“奖金与既定目标相关联”的任何证据,所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对C公司不利的认定。
 
【律师支招】
  请劳动者充分注意OFFER LETTER的法律效力。OFFER LETTER是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单方发出,虽然不属于双方盖章签字所确认的劳动合同,但是对用人单位的法律约束力不亚于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法律约束力。只要双方在OFFER LETTER之后的其它合同中未对OFFER LETTER的内容进行修改,OFFER LETTER的效力存续于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相关条款低于OFFER LETTER的承诺,劳动者完全可以提出按照OFFER LETTER的内容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提醒劳动者好好保留OFFER LETTER。有些用人单位的OFFER LETTER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为有利于今后的举证,提醒劳动者请用人单位盖章确认。
 
  通过本案,还要提醒劳动者注意的是在奖金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分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六条,有部分情形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奖金的支付办法,或者说是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的形式确认了奖金的支付办法,则关于奖金的具体支付办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拒绝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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