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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公司违法解除,如何争取最大利益?
时间: 2018/8/22 16:51:29 | 浏览: 246 | 更多关于《案例展示》
【案情回放】
年轻有为的李先生毕业于上海某名牌大学,毕业之后又长期在全球顶级的外企照明公司工作,工作家庭都一帆风顺。虽说拿着高工资、衣食无忧,但李先生总决定缺了些什么,由于长期是高级打工者,李先生渴望的是摆脱打工的经历,能自己闯出一片天地来,但一直苦于没有这样的机会。
2006年3月,李先生的一位客户刘先生提起,他朋友杨先生的一家灯具公司由于缺少能干称职的惯例人才而很不景气,所以希望李先生这样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人才担任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的管理,并承诺高薪和期权股份。在刘先生的撮合下,李先生与杨先生在一家茶室见面详谈,两人一见如故,谈得非常好,共同描绘了公司的美好前景,杨先生承诺除了支付李先生比现在工资还要高的收入(每月35000元),并承诺会赠与公司总净资产的30%股份给李先生。在这样诱人的条件下,再加上李先生长期有自己创业的想法,李先生觉得不能放弃这样一个绝好的契机,故李先生未经多考虑,即辞去了现有的外企工作,应邀跳槽至杨先生的灯具公司担任总经理,同时签订了《关于股份赠与协议书》,约定灯具公司将其总净资产的30%赠送给李先生。
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即权利开展工作,在工作中,李先生逐步发现,要将外企的那些管理经验用于这个民营企业还是很困难的,关键是,在具体的日常工作中,李先生与杨先生的分歧很大,由于分歧的增大,杨先生开始阻挠李先生的工作,并逐渐收回了李先生总经理的部分权限,使得李先生的工作越来越难开展,杨先生还不断的抱怨李先生工作能力不够。5月22日,工作了才二个多月的李先生收到了灯具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通知书以“双方无法就合作的基础达成共识”为由,解除与李先生的期限十年的劳动合同。李先生越想越觉得委屈,放弃了外企的高薪工作出来任职,仅仅工作两个半月就被解除劳动合同,故李先生以灯具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由,提起仲裁,要求灯具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恢复履行双方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
仲裁过程中,灯具公司辩称解除与李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因为李先生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包括滥用职权、无故开除与其存在意见的员工;利用职权损坏侵占公司的财产,导致公司的业务大幅度下降,而且更为主要的是违背了当初在全体职工面前的承诺“五年进入上市公司、十年进入世界500强”,双方无法继续合作,故解除了与李先生的劳动合同,认为其解除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以灯具公司的解除不符合法律为由,支持李先生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恢复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并判决灯具公司支付李先生工资直至双方劳动合同恢复为止。灯具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了调解协议,公司向李先生支付10万元作为补偿,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律师解惑】
本案是一起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劳动法是社会法,所以劳动法中对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任意杜撰理由。本案中,灯具公司始终强调解除理由是“李先生违背了当初在全体职工面前的承诺,双方无法继续合作”,如果是属于民法的合同法领域,也许可以作为解除的理由,但在劳动法领域,过失性解除的理由仅能是法律所规定的情形。这是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要考虑的。
作为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两项选择权,但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劳动者的两项选择权已成为共识,即既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至恢复劳动关系日止的工资,也可以选择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选择哪一项,由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判断,这属于一项诉讼技巧。本案中的李先生,事实上并不是想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但是如果他选择经济补偿金的话,由于其工作年限还不足一年,所以根据劳动部给广州市劳动局的复函“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李先生最多只能获得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李先生的仲裁请求选择为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仲裁诉讼期间用人单位均将按照其每月工资35000元的标准来支付其工资,所以能在此基础上,最后达成10万元补偿的调解协议。相反,对于那些工作年限较长的员工,则选择不再履行劳动合同,又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更为有利。
【律师支招】
面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如何最大化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选择怎样的仲裁请求是至关重要的,这也是一项仲裁技巧。
面对违法解除,劳动者有两项选择权,即既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至恢复劳动关系日止的工资,也可以选择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审判实践中已达成的共识。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审判实践中达成共识的劳动者赋有的两项选择权用法律形式做了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的规定。它包含两层含义:
一、用人单位存在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未出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未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劳动者具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2、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终止应当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和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延缓终止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终止了劳动合同。即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应当续订而终止;
第二、应当延缓终止条件而终止的。
二、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有两种方式
1、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纠正错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即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自2008年1月1日之后,作为用人单位欲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更要慎重,而作为劳动者,两项选择哪项更有利,经济补偿二倍的标准是要重点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