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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七):反抑郁歧视案

时间: 2018/8/22 16:51:29 | 浏览: 219 | 更多关于《案例展示
上海:反抑郁症歧视第一案IBM辞退抑郁症员工败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袁毅鹏为IBM上海分公司的研发工程师。2006年他与IBM(中国)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然而,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袁某身心疲惫,2007年6月,袁毅鹏被确诊为患有抑郁症。由于感觉自己不能承受巨大的工作压力,于2007年6月19日,他递交了辞职申请,后经公司有关人员主动提议,转成了病假。

  但是,当袁毅鹏的病情有所好转时,他两次拿着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建议边工作边治疗”的医疗鉴定,请求公司恢复工作,均被公司有关方面拒绝。

  2008年1月11日,公司通知他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1月24日,袁毅鹏向公司总裁信箱发出投诉信,对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提出申诉。2月20日,IBM(中国)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告知袁毅鹏,公司作出的决定,不能更改。2月27日,IBM上海分公司向袁毅鹏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袁毅鹏多次违反公司纪律,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且屡教不改为由,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

  袁某认为,IBM中国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为了执行其“不录用抑郁症员工”的歧视性政策。于是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诉人提出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偿工资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要求。

  2008年6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IBM(中国)公司与抑郁症员工袁毅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其4个月工资及奖金共计57332元。

  这一案件不仅牵扯到知名外企

  IBM,还被称为“反抑郁症歧视第一案”,因此备受外界关注。

  [点评]

  这起由于辞退抑郁症员工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使著名跨国企业IBM中国公司身陷“歧视门”,IBM虽然贵为跨国巨头,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依然要遵守中国的法律规定。

  身患抑郁症的员工,尽管身有疾患令人同情,但如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在其他方面具有公司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情形,公司依然可以依法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从本案来看,我们很难找到袁某严重违纪的证据。而对于袁某来说,在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是不太合适的。因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难以找到劳动争议案件中请求给予精神赔偿的法律依据。

  这起“反抑郁症歧视第一案”还使我们看到很多企业依然存在就业歧视现象,袁某一案,或许是众多形形色色就业歧视现象中的一个缩影。这种现象着实让人担忧,殊不知,就业歧视的存在人为地制造不平等,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以及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处理不当,会影响企业的声誉,企业应当慎重对待。

 

[责任编辑:卢翠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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