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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将奖金列入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时间: 2018/8/22 16:51:29 | 浏览: 183 | 更多关于《案例展示
 

【案情回放】

    王军在一家贸易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多年,每月工资3000元。合同已续签多次,最后一份合同签至2007年12月底。
   

    2007年1月的一天,王军感到身体不适,去医院看病,医院开出一周的病假单,因身体仍未见好,王军连续向公司递交了一个月的病假单,直至身体状况好转。
   

    一个月后,王军到银行刷卡时发现打进工资数为2100元。王军认为2006年公司的平均收入是4000元,根据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可得病假工资2800元,现公司少发了病假工资,应当补回。在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军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贸易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差额。

 

    仲裁审理中,王军称,据了解公司2006年的平均工资为4000元,其中包括奖金等在内,所以病假工资的发放应以此为计算基础,现在公司少发了自己的病假工资,应当补发。
   

    公司辩称,公司有时根据经营状况发放奖金或者过节费等,但不是职工的固定月工资,是属于月工资外的一块收入。王军将奖金等收入一并纳入病假工资内,以此为标准进行计算并不妥当,其在公司工作满八年,公司按照国家有关病假规定的计算方法对其支付病假工资并无不妥。

 

    仲裁委在庭审时查明,王军每月工资3000元,分为基本工资2500元和津贴500元。王军所称的平均收入包括了2006年度中领取的过节费、年终奖等各类奖金。王军称其不清楚固定月工资的数额,但根据仲裁委调查,贸易公司有发放工资条款的惯例。
   

    庭审中,公司向仲裁委提供了王军的工资单。另查明,王军和贸易公司未约定假期工资基数,王军在该公司工作已八年。
   

    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职工病假工资根据假期工资基数和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现当事人和贸易公司未约定假期工资基数,病假工资可按其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王军在公司工作多年,应当清楚本人的工资组成,其每月正常出勤可得的月工资为3000元,现贸易公司按照他的工作年限支付病假工资2100元并无不当。故对于王军的申诉请求仲裁委难以支持。

 

 

【律师解惑】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军的病假工资究竟以何为计算基础?
   

    按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的有关规定,职工病假工资在合同里有约定如何支付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照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从王军的情况来看,公司对他的病假工资计算方法并无不妥。王军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已八年,在其正常月工资的基础上按照基数70%的比例计算为2100元。其他的计算为零。(不满八年的按日期算)但王军要求按照公司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为计发数,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链接】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

 

四、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五、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应补足到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责任编辑:卢翠新律师 lucuixin@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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