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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时间: 2018/8/22 17:18:57 | 浏览: 221 | 更多关于《法律法规

沪人社就发〔2013〕1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
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885
708
≥35岁
940
752
650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990
792
650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3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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