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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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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翠新律师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诉讼主体地位如何确定

时间: 2018/8/22 17:09:22 | 浏览: 179 | 更多关于《涉外劳动

近日,有部分外国公司和劳动者咨询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中国员工发生用工纠纷的问题,卢翠新律师在此做个详细解答:

首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要在华开展业务活动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其次,常驻代表机构要合法聘用中国员工,应当委托外服公司招用该中国员工,由外服公司与该中国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外服公司将该中国员工派遣至常驻代表机构工作。

满足以上两条的,当该常驻代表机构与中国员工发生用工纠纷时候,可以将该常驻代表机构列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适用我国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但是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常驻代表机构擅自聘用中国员工,而部分中国员工被高薪吸引,忽略了通过合法用工手段进入代表机构工作;或者部分中国员工因自身原因未与外服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常驻代表机构继续聘用该员工……

当常驻机构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外服公司招用中国员工时,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则应将常驻代表机构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适用我国民法有关规定处理。

卢翠新律师在此提醒劳动者,要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一定要通过外服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一旦遭遇常驻代表机构的辞退等纠纷,将无法依据劳动法规定主张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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