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何谓一裁终决案件?
李某是我公司的一名从事销售工作的员工,由于李某最近的销售业绩很不理想而且经常出现旷工的情况,公司找他沟通了好几次也没有好转,于是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向其发出了解除通知书。可是该员工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后做出要求公司给予李某2个月工资经济补偿的裁决,也即公司需要补偿李某共6000元。公司不服,想向法院提起诉讼,可听说这是一裁终局,不知道像我公司的这种情况能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答】
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仲裁裁决一裁终局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四十七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从你的来信看,仲裁委员会支持员工李某的经济补偿金共为6000元,并没有超过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在没有特殊情况下该仲裁裁决对你公司来说是终局裁决,你公司是不能再向法院起诉的。
当然,如果你公司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若该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你公司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劳动仲裁一裁终局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的,劳动者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仍可以在15日的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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