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该如何使用“兼职工”?
【案情简介】
张先生是某私营企业的老板,其公司聘用了两名兼职人员,公司每月按时发放工资,但是没有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们缴纳社保。那么张先生的公司在兼职工使用上存在什么用工风险?该如何控制和防范呢?
【律师答复】
首先,要确定这两个人是否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系。所谓的兼职,就是指已经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员工利用工作之余,到另一家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情形。因此,如果这两个人处于无业状态而到张先生的企业工作,那么就不属于兼职,而属于建立劳动关系了,那么现在该私营企业和这两名员工之间就应当是事实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非常大。
其次,如果这两人确实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系,那么张先生的企业也可以用他们作为兼职工。但需要这两个人提交本单位同意其外出兼职的证明。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国家的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因兼职而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用兼职工的一方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没有其原单位同意其兼职的证明,张先生的企业使用他们将会有一定的风险。
最后,为了以后不必要的纠纷,用兼职工还是应当与他们签订兼职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综上,建议张先生要求这两人向公司提交两份文件,一是他们与他们本单位的劳动合同,一是他们本单位出具的同意他们外出兼职的书面证明。有了这两份文件,企业方就可与其签订兼职协议,用他们做兼职工。
此外,我们国家是不允许双重社会保险关系存在的。如这两名兼职职工在原用人单位已缴纳了社会保险,那么在在兼职单位就不能再办理社会保险了。
【责任编辑:卢翠新律师 lucuix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