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管理
员工不辞而别怎么办?
时间: 2018/8/22 17:07:17 | 浏览: 205 | 更多关于《制度管理》
来源:北京劳动法律师网 责任编辑:卢翠新律师
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有相当多的案件,员工方不辞而别,单位无法保护自己权利的。
有的是员工仅仅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单位提交了一份辞职申请,然后就消失了;有的是员工是向单位上级主管交了一份打印的书面辞职申请,连个签名也没有,就不知所踪了;有的什么也没有,结清了当月工资后,人就失踪了。。。
这些员工多数是明知自己提出辞职单位不会批准的情况下,才作出的这种行为。而多数单位不批准员工辞职的原因多是因为此员工正在负责重大项目,或者此员工与单位之间存在违约责任的约定,员工没有或者不愿意承担这部分责任。
很多单位在面临这种情况时,不知道应该怎么办。
通过我们的办案实践,我们认为,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送达条款。
送达条款,也就是在合同中特别注明一下员工的收件地址,单位向此地址所送达的一切法律文书,视为对员工的送达。此条款的目的在于,在员工玩失踪的情况下,向此地址邮寄辞退通知书,就视为了向此员工的送达,以避免在员工失踪的情况下,单位的辞退通知无人签收无法生效的情况。
增加了这一条款,就使劳动合同具有了一定的操作性。在员工玩失踪时,单位就能够进行有效的应对了,依据考勤确定旷工情形的存在,再依据旷工达到一定天数的情节,对员工作出处理,然后再将处理决定邮寄到条款中的地址即可完全解决双方之间的问题。至于是否产生其它责任,将再视合同中的其它条款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