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副总离职,车贴咋算
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作者:李鸿光
因公司设在远离市区的郊外,上海新泰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山公司)给予公司副总指挥赵先生享受配车一辆,考虑到赵先生已自行购车,按桑车轿车价格给予他现金12万元。岂料,赵先生继续工作仅一月余离开公司时,归还部分车款。引起了该公司的不满,即以附义务赠与合同为由,起诉法院要求赵先生归还余款。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由赵先生返还新泰山公司人民币2万元。
新泰山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股东包括上海有色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公司董事会选举朱某担任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2006年11月10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由山西盂县西小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受让公司部分股东的股份后,成为新泰山公司出资比例达55%的股东,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同月18日,新泰山公司董事会更选武某担任董事长,免去朱某董事长职务,另给聘任朱某为公司总经理、赵先生及另外一名副总指挥每人配车一辆,因赵先生已自行购有车辆,公司按照桑塔纳轿车的价格,于同月29日给赵先生现金12万元。2007年1月,赵先生离开了新泰山公司,公司要求赵先生退还车款。同年2月,赵先生向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表示在之前工作期间,原公司董事长朱某曾承诺给予他补贴车款人民币4万元,故仅向公司归还了购车款人民币8万元。
2008年8月下旬,新泰山公司诉称,2006年11月公司办理了相应股权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为保障变更后的公司能够稳定有序运行,公司决定留用原总经理朱某和赵先生等人,考虑到公司地处郊区偏远,参与筹建的人员工作往返不便,影响工作效率,公司新的领导班子决定为他们每人配车一辆,享受配车人员至少应为公司服务3至5年。考虑到赵先生有自备车,便对他作现金发放。但赵先生离职后对这笔钱款仅作部分归还,余款4万不予返还引起该诉讼。
法庭上,65岁赵先生辩称涉诉4万元,是公司前任董事长朱某聘请自己时所作的承诺,给予自己一次性交通补贴,这也是再邀请自己回公司继续工作的前提条件,不愿意返还。还声称在2006年6月,原公司董事长朱某聘请自己为负责基建工作的副总指挥,因必须到于宝山的新厂区工作,才同意给自己配车,后车辆无法到位才承诺给予一次性车贴4万元。当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车贴一直没有发放,直到新泰山公司的股权发生了变更。新董事长武某上任才发放购车款12万元,在离职时自己已返还了人民币8万元,不同意返还余款。
法院认为,新泰山公司为公司高管配车,是为了方便他们更好地为公司工作。但赵先生在收到购车款仅仅一月余,就离开了该公司,导致公司为赵先生配车的目的无法实现,公司要求赵先生归还购车款的请求理由正当。但是考虑到原公司董事长朱某聘请赵先生到新厂区负责基建工作是2006年6月,朱某也承诺发放车贴,故在退还购车款具体金额时,应当考虑该因素,可酌情抵扣人民币2万元,遂作出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