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员工“工作能力有限”遭辞退,法院判恢复劳动关系
来源: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作者:韩根南
本市一家私营服装公司以工作能力有限的名义辞退一名员工,而被该名员工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和支付辞退时工资。今天,闸北法院做出撤销私营服装公司做出解除与原告赵木芬劳动关系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至2008年1月9日止和支付原告赵木芬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1月9日工资合计人民币6482.76元及支付原告赵木芬2007年5月的工资差额33.43元,并不予支持私营服装公司要求原告赵木芬赔偿因窃取工资表造成损失3000元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7年5月14日,原系失业的赵木芬进入私营服装公司临时从事会计工作,8月7日双方签订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私营服装公司每月给付赵木芬工资1500元,试用期3个月。同年8月31日,私营服装公司以工作能力有限为由辞退赵木芬。
2007年10月25日,赵木芬不服私营服装公司的辞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自2007年9月1日起恢复与私营服装公司的劳动关系,每月按1500元标准支付2007年9月1日至裁决之日的工资和5月14日至10月30日各项医疗费用1245元及5月份工资143元。同时,赵木芬还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受理赵木芬上述申请后,私营服装公司提出反请求,要求赵木芬交还2007年5月份工资表原件一份,并赔偿因工资表原件被窃取所造成的所有损失。2008年3月6日,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撤销私营服装公司解除与赵木芬劳动关系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至2008年1月9日;私营服装公司支付赵木芬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1月9日的工资合计6482.79元;私营服装公司支付赵木芬5月份工资差额33.43元;私营服装公司支付赵木芬2007年7月至2007年10月期间医疗费用合计1200.40元;赵木芬返还私营服装公司2007年5月工资表原件;双方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赵木芬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赵木芬认为,2007年5月14日双方约定兼职工作5天,每天100元结算报酬,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应从5月20日起算,合同上工作起算日期应为6月1日,私营服装公司将合同还给我时被改为7月1日,自己进私营服装公司工作之前,没有从事过会计岗位,所以无法交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另外,赵木芬当庭将2007年5月工资表原件归还私营服装公司,并表示放弃要求私营服装公司支付医疗费1200.40元的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私营服装公司则认为,赵木芬2007年5月在其处是担任兼职会计,当时没有约定工作几天,5月份工资应按照1200元计算,6月份工资1500元,7月份按照正式员工计薪,工资1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招聘原告时并没有提出应聘需有会计上岗证书才能录用的条件。审理中,被告以原告没有会计上岗证书,被告录用原告系违法为由,认为被告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显然依据不足。被告实际解除原告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原告工作能力有限,予以辞退,对此被告未对该解除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佐证。现原告要求撤销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理由正当,恢复原、被告之间至2008年1月9日止的劳动关系,并由被告支付原告该期间工资与法不悖。至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因工资表原件被原告窃取所造成的3000元损失的请求,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难以采信。据此,法院审理后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