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集贸市场保洁员 是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
新闻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作者:李鸿光
从江苏来沪的张爱帮,在本市新镇宁集贸市场担任保洁员一职已近10年,但当他与集贸市场负责人发生争执后,集贸市场解除了他保洁员一职后。张爱帮以自己与集贸市场存在劳动关系,要求集贸市场按劳动法律、法规支付他工资、加班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各类赔偿费用10万余元向法院起诉。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属劳务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由上海新镇宁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贸市场)支付张爱帮承包费4000元,返还押金1000元。而对张爱帮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均不认同
1999年9月25日,张爱帮承包了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该集贸市场管理方按月支付张爱帮承包费用,具体保洁人员由张爱帮负责提供。2001年9月24日,双方签订书面承包协议,期限至2002年9月24日终止,集贸市场按月支付张爱帮承包费人民币3000元,集贸市场收取押金1000元。承包期间该市场所有纸板箱都由张爱帮处理和收益,由张爱帮向集贸市场支付管理费。该协议期满后,双方未再签新协议,仍由张爱帮负责该集贸市场环境卫生。2008年6月28日,张爱帮与该集贸市场负责人发生争执,被集贸市场解除了双方劳务承包关系,但还拖欠张爱帮当月承包费4000元未付。
2008年7月14日,张爱帮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不属受理范围。同月下旬,张爱帮向法院起诉称,自1999年9月起,就一直在该集贸市场担任保洁员工作,除了干保洁工作外,还与其他保洁员加班为集贸市场干了很多份外的活。2003年该集贸市场向他们发放了工作证,并且保洁员的工资是做在市场员工的名册下。今年6月28日,张爱帮与新任场长发生口角随即遭到解雇,当月的工资也没有拿到。张爱帮认为与集贸市场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集贸市场却没有按照劳动法律、法规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及支付加班费,要求判令予以支付。
法庭上,集贸市场辩称与张爱帮建立的是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2001年双方签订过书面协议,约定张爱帮承包市场的保洁工作,保洁人员由他负责招募,承包费用每月给付。市场内纸板箱等废品均由张爱帮处理和收益,集贸市场则收取管理费。2006年1月,张爱帮除承包该集贸市场外,还在巨鹿路市场做保洁工作。此外,张爱帮还在该集贸市场外经营针灸摊位。据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须承担张爱帮劳动法上的义务。现仅同意向张爱帮支付2008年6月承包费4000元及返还押金1000元。
法院认为,张爱帮与集贸市场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从《协议书》约定内容及双方实际履约的情况看,双方之间承包关系是明确的,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重新订立承包协议,继续按原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张爱帮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未提出异议,法院认定双方仍属于承包关系,张爱帮诉称不能成立,遂法院作出了张爱帮败诉的判决。
法官点评:如何认定劳动者与雇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从审判看首先要分清两者是否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关系。从张爱帮在该集贸市场和巨鹿路集贸市场同时进行卫生保洁,以及张爱帮在该集贸市场外设针灸摊位的事实看,张爱帮在按照协议完成对市场的保洁工作后,并不受集贸市场的管理和劳动纪律、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不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即使如同张爱帮所述每月从集贸市场签收劳动报酬,该劳动报酬也仅仅是约定给付的承包费,法院无法认定张爱帮与集贸市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张爱帮将集贸市场内的废弃纸板箱变卖获利,集贸市场收取管理费,双方在长达十年之久的合作中,双方均未提出过异议,现张爱帮在起诉中要求返还纸板箱管理费,显然也不符合公平、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