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工伤员工劳动关系遭否认 医院资料露破绽
新闻来源:无锡南长区人民法院 作者:邓文瑶 佘君红
职工受伤后,劳动关系遭到企业的否认。几张医院资料露出破绽,劳动者得以成功权益。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进行了判决。
2007年12月上午,陆开领在某电器厂工作过程中受伤,被送至无锡市手外科医院进行救治。嗣后,陆开领向无锡市南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电器厂存在劳动关系。2008年7月,仲裁委员会裁决对陆开领的请求予以支持。
原告电器厂诉称,陆开领以在电器厂工作发生伤害事故为由向无锡市南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但其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故不服仲裁裁决,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陆开领辩称,自己与电器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驳回电器厂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原告陆开领提供了如下证据:1、无锡市手外科医院入院记录1份,上面载明的入院时间为2007年12月,病人姓名陆开领,工作单位为电器厂。2、无锡市手外科医院手术同意书1份,上面载明拟对患者陆开领进行手术,电器厂投资人张顺在该手术同意书下方的患者或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签字一栏签名确认。3、无锡市手外科医院出院记录1份,上面载明的受伤原因系右手被机器压伤。同时,两名证人到庭证明陆开领的工作是操作冲床,张顺闻讯后将陆开领送往医院救治,事发时两名证人亦在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陆开领与电器厂之间虽无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从陆开领提供的手术同意书中“张顺”的签名、入院记录上关于陆开领工作单位的记载、出院记录中记载陆开领受伤原因系右手被机器压伤、两名证人的陈述特别是均陈述陆开领的工作是操作冲床且事发后是由张顺送往医院、电器厂亦认可厂内有冲床设备,上述证据足以相互印证陆开领受伤后被送往无锡市手外科医院进行救治,电器厂的投资人张顺,以陆开领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身份对治疗手续签字确认,进而可以证明陆开领受伤时是电器厂的员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电器厂虽然否认手术同意书上“张顺”的签名是张顺本人所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其在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后又表示撤回鉴定申请,故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电器厂虽提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书中其与陆开领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但其又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仲裁裁决结果与事实不符,故对该诉称理由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电器厂的诉讼请求,确认陆开领与电器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