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诉讼期间分公司注销 少漏缴社保费谁承担
新闻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作者:李鸿光
原在多尼尔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多尼尔上海分公司)工作4年的陈先生,合同期满离开时发现公司替他漏缴、少缴了社会保险费,遂申请劳动仲裁,获得由该公司为他补缴社保费59988元(含代扣代缴个人7763.20元)。当陈先生持生效仲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多尼尔上海分公司被上级外商多尼尔医疗技术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尼尔亚洲公司),在此前向《陕西日报》刊登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被西安市工商局注销。陈先生又向多尼尔上海分公司的投资股东多尼尔亚洲公司和西安空间无线电研究所(以下简称:西安无线电所)“叫板”,应在清算分配的剩余财产,优先偿付他未缴社保费,并承担诉讼的翻译费用。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由多尼尔亚洲公司和西安无线电所向上海静安区社保中心为陈先生补缴社保费59988元(其中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7763.20元,陈先生个人已承担了1830.80元);陈先生应将5932.40元交给上述两家公司;涉案翻译费1600元由多尼尔亚洲公司承担。
1996年9月,现年40岁的陈先生到多尼尔上海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聘任合同》。从1996年9月16日至2000年10月15日止,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2000年12月6日,陈先生发觉公司没有及时为他缴纳社保费,甚至还存在少缴现象,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获得仲裁委支持,应为他补缴社保费59988元,除陈先生自行缴纳外,还需补缴5932.40元。2001年6月11日,陈先生持生效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而多尼尔亚洲公司已在2000年11月23日的《陕西日报》刊登该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公告,2001年8月28日,因清算终止向西安市工商局申请注销登记,同年9月3日被依法注销登记。
2007年11月,陈先生向法院起诉西安无线电所和多尼尔亚洲公司称,生效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以多尼尔上海分公司已注销,无钱款和财产可供执行予以中止。陈先生认为多尼尔上海分公司于2001年9月3日被依法注销登记,而西安无线电所和多尼尔亚洲公司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在债权债务清算中分到剩余财产,根据规定因优先偿付员工的社保费用,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偿付社保费和由两公司承担涉案翻译费。
法庭上,西安无线电所和多尼尔亚洲公司辩称,涉案的社保费纠纷,已经裁决生效处在执行中,现陈先生的诉讼系重复起诉,应当予以驳回。认为西安无线电所从清算中仅分得45.75万元,却承担了50万余元的债务,超出了清算所得的财产权益。多尼尔亚洲公司也认为多尼尔上海分公司于2001年9月3日依法注销登记,若陈先生起诉应在2003年9月2日之前主张,现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声称社会保险是用工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两家股东与陈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再说多尼尔亚洲公司已为多尼尔上海分公司在清算中免除了巨额债务,不应再承担额外责任。
法院认为,涉案裁决书已生效,虽然在裁决过程中多尼尔上海分公司已进入清算公告程序,但未进行公司债务清偿、财产分配。陈先生在社保费裁决书生效后,依法申请法院执行就享有优先受偿权。而该公司在清算中未按照清算程序先于支付,且后来公司被注销。陈先生又申请要求两家股东承担缴纳义务却遭拒绝,致使陈先生申请执行遇到障碍,现陈先生要求两家股东承担缴纳社保费义务,法院予以准许。涉及案件时效,因陈先生要求两家股东对社保费恢复执行遭拒绝后再起诉法院,应属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
社会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带有国家强制性,法定性,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虽然法律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均应按清算财产对清算企业所欠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还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可见劳动者的债权在清算过程中,比其他普通债权具有法定优先权。在清算过程中,清算主体未按法定程序先行缴纳社保费,势必会影响劳动者合法权益,更加影响社会保险金的社会统筹支配。
从工商备案的董事会决议及清算报告中明确了剩余资产及两家股东资产分配情况,在清算后所获得的财产权益分配,足以可支付陈先生的社保费。西安无线电所、多尼尔亚洲公司以承担了普通债务来抗辩,要求免除公司财产清算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违反了公司清算的基本原则。同样陈先生主张利息损失,法院也认为社保费应当缴纳至指定帐号,作社会统筹支付不存在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