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部门推出七项措施 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
新闻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日,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
2008年全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4580件,比07年同期增长119.1%,案件数已相当于1995年劳动法实施时的25倍以上。青浦、宝山、金山、奉贤、浦东、南汇等区案件增长达到去年同期的3倍以上,最高达去年同期的3.6倍。仲裁员人均需要处理案件接近450件,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努力确保公正、及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已被明确为今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之一。
《通知》要求,要合理把握稳妥处理劳动争议的“四项基本原则”:
——平衡双方利益,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将促进企业发展和保障劳动者权益有机结合起来;
——多调解、少裁决,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柔性处理劳动争议,减少劳动者“赢了官司、丢掉饭碗”的现象,减轻用人单位应对劳动争议的诉累;
——处理和疏导相结合,对用人单位、劳动者要提供必要的法律释明和指导帮助,力争通过解决一个案件,预防和化解一批争议;
——稳妥和及时相结合,采取应急性、临时性措施,分类依法稳妥做好当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通知》还明确了做好当前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七项措施:
——做好申请接待工作。落实专人负责仲裁申请接待工作,在仲裁接待过程中对程序问题的咨询进行解答,并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和疏导化解,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各种途径和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合理分流仲裁工作压力。
——实施庭前准备和庭前调解。可以通过仲裁辅助人员主持庭前准备的方式召集劳动争议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权益、明确当事人义务、简单核实争议事项并进行调解,也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通过和谐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实施案件的分类处理。对群体性争议、工伤医疗费、追索正常劳动报酬等案件实施快立、快审、快调、快裁;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关系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的案件实施先行裁决、先予执行。
——提高庭审质量。对于请求事项单一,标的数额较小,争议事实清楚等案件,力争经过一次开庭审理,经调解不成,即依法作出裁决,并在庭审程序、案件调查、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
——依法执行管辖移送程序。依据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均有权管辖的法定原则,各仲裁部门要加强申请接待和立案审查,减少案件移送。确需依法移送的,应加强事先协调沟通,并告知案件当事人,避免案件移送中产生程序衔接和审限计算等问题。
——依法规范办案程序。完善办案程序制度,优化操作流程,实现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以及公开透明,依法掌握审理时限,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公正及时处理,不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的公信力。
——完善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案件受理时和处理过程中,依法主动告知当事人处理程序和案件进度,方便当事人及时判断和选择;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及时沟通研讨,实现仲裁与诉讼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上的有机衔接。
为从根本上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通知》还提出了大力加强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建设的“三条根本性举措”:
——推进基层调解组织网络建设。根据地区经济和争议特点,整合劳动保障、司法、工会、企业组织等各类资源,推进多种调解模式,将调解防线下移和前移,着重在仲裁接待窗口以及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就地及时化解纠纷;加大调解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力争将小额、简易的劳动争议化解在调解阶段,并加大调处群体性纠纷的力度,及时发现,尽早介入,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继续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加快建立仲裁院,实现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和政府行政管理职责适当分离,推进仲裁工作向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从根本上缓解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所面临的矛盾。
——加强各部门的合作机制。实施与劳动保障行政监察、社会保险专项审计、社会保险征缴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比对和工作协作,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效能,实现劳动争议多种处理方式的协调发展。要积极协调工会、企业组织等,发挥兼职仲裁员作用,试行定时、定点、定案的考核管理办法,推行兼职仲裁员独任办案,进一步提高兼职仲裁员的办案参与率。
(责任编辑:卢翠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