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讯:
·个税扣除有望以家庭为单位 ·《职工董事履职管理办法》有望很快出台 ·上海:2008年外企工资增幅超过10% ·上海:市仲裁委仲裁管辖范围有新变化 ·全球掀裁员潮或波及中国 ·上海:人才市场受金融风暴影响萎靡不振 ·年终集中讨薪 不如平时督察 ·上海机构改革首批人事任命出炉 ·各地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总汇 ·上海受金融风暴影响超15万毕业生就业严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酝酿制定有关劳动人事新规章 ·到9月底19个地区调整并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职介中心公布本市四季度用工指导 ·北京:金融危机心理问诊人增一倍 85%人担心裁员 ·各省市工资水平排序 北京上海西藏居前三名 ·人保部:部分出口型企业就业岗位流失,国家已采取扶持政策 ·关注:广东东莞“亿元红包”是怎么发的? ·当前环境下保就业比保增长更重要! ·部分沿海企业不景气 300万重庆民工现返乡潮 ·【案件播报】借用他人身份证应聘惹出大麻烦 ·【案件播报】生病员工三天未交假条被开除获赔10万 ·传东莞持续涌现关停企业潮 外经贸局否认 · “裁员潮”是劳动合同法的试金石 ·宁波:劳动合同上的基本工资怎么缩水了? ·福建 城乡居民工伤赔偿“同命同价” ·【案件播报】韩籍设计师月薪3万3 被解约不服劳动仲裁到法院 ·【案件播报】员工离职前篡改公司数据库 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播报】“私了”后员工再索工伤赔偿 ·社科院公布2007年全国主要城市白领工资标准 ·【案件播报】员工吵架被气死 企业缘何要担责
动态资讯
您的位置:首页 > 动态资讯

【案件播报】企业没有安排年休 辞职女工权益获赔

时间: 2018/8/22 17:03:32 | 浏览: 154 | 更多关于《动态资讯

新闻来源:温州日报

    带薪年休假是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一项合法权益,但一些单位为降低生产成本或其他原因,在职工年休假问题上采取了一些不合法做法。近日就有这么一个案例:市民黄女士从某婚庆公司辞职后,因公司在其2008年工作期间未安排其年休假,又无支付其相应的报酬补偿,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法庭最后支持黄女士的诉讼主张,判处婚庆公司支付黄女士200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61.10元。

    在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上,国家法律法规有何具体规定?现实中,我市一些单位在年休假问题上的一些做法是否妥当呢?本期《热线说法》栏目邀请市总工会律师张崇伟,为读者就此做一解读。

    案例回顾>>>

    企业未安排年休    女工起诉要赔偿

    市民黄女士2006年进入某婚庆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6月3日,黄女士向公司提出辞职,理由为公司在用工方面不规范、其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同月13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后,黄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08年年休假工资688.5元。

    在法庭上,黄女士认为,因公司未按相关条例安排其年休假,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针对黄女士的诉求,公司方称,2008年,黄女士在公司未做满整年,不应该享受年休假,故不同意支付黄女士年休假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黄女士在公司工作已满1年未满10年,2008年其年休假应为5天。黄女士在公司工作至2008年6月13日,根据工作时间折算,黄女士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为2.26天。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过黄女士年休假,因此,作为公司方应支付黄女士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关注点>>>

    问题一、我国相关条例对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年休假有何具体规定?各类企业都要遵照这一规定吗?

    律师:我国目前规范职工年休假的法规有3个:国务院颁布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事部于2008年2月15日颁布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职工的年休假的期限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即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都要执行该条例。

    条例同时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问题二、该婚庆公司对黄女士有关年休工资的诉求表示,2008年,黄女士在公司未做满整年,不应该享受年休假。这一说法为什么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上述案件中,黄女士从2006年进入婚庆公司,在该婚庆公司工作已满一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黄女士享受2008年的年休假权。但是因黄女士未在2008年工作满一年,在与婚庆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2008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应按照黄女士2008年度在婚庆公司实际工作日历天数(165)÷365天×5天=2.26天来计算。折算后不足整数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因此,婚庆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问题三、目前,我市一些事业单位存在若女职工当年已休产假6个月,就不给予安排带薪年休假的做法,这一做法合法吗?

    律师: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因此职工在享受了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仍享受当年年休假假期。一些单位在职工享受了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扣除职工当年年休假假期的作法是不合法的。

 

(责任编辑:卢翠新律师)

上一篇: 财政部:研究建立弹性退休制度
下一篇: 【案件播报】辞职飞行员被判赔80万 航空公司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