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施“就业援助特别计划” 惠及七类人员
新闻来源:东方网
据劳动报讯,“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上海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1、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3、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4、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5、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6、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7、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记者昨天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正式颁布实施。作为本市稳定就业三个特别计划中率先推出的就业援助特别计划,这项政策预计将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用人单位将获补贴
据文件规定,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将获得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有关人士介绍,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既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又承担了社会责任,同时还通过领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减轻了企业自身的经济负担。“就业援助特别计划”的推出将努力实现多赢的效果。
提供针对性就业援助
《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全面系统地调查摸底,根据不同困难群体的不同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援助服务。对新出现的困难人员,要将其及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畴,积极促进其通过就业解决自身生活困难。《若干意见》再次明确,要确保“零就业家庭”在确认后一个月内至少一人实现就业,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
【责任编辑:卢翠新律师 lucuix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