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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正常强势”激化纠纷 法律权益成本过高

时间: 2018/8/22 17:03:32 | 浏览: 179 | 更多关于《动态资讯

责任编辑:卢翠新律师

   站在律师的角度来观察,大部分群体性事件,尤其是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群体性事件完全可以避免

    近一个阶段以来,由劳动者权益受损等劳动争议案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快速上升。在一些打工者集中的地区,打工仔、打工妹手拉手拦住马路、要求加薪的现象屡见不鲜。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身份置换经济补偿不到位、“历史遗留问题”等一系列原因也导致群访“散步”、罢工怠工情况出现,其激烈程度和社会影响也呈上升趋势。


    去年8月,全国总工会与司法部、全国律协共同开展了第二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表彰活动。活动评选出的十大杰出律师,绝大多数都有着代理群体性权益案件的丰富经验。其中的一些律师曾不止一次地将少则几十、多则上百人的职工队伍,拦在了群体上访的路上。一些律师经过多次与企业老板面对面谈判,为职工争取到合法权益,从而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瞭望》新闻周刊近日采访了其中的六位律师,他们站在律师的特殊角度认为,职工意愿表达不通畅,一些企业存在“非正常强势”的心态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劳资纠纷,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群体性权益上升为群体性事件


    由劳动争议等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最初只是源于一个个的群体性权益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就有可能使其激化、升级为群体性事件。


    40岁的周晓明律师,是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他成功处理的企业职工重大群体性案件和其他职工权益案件多达2000余起。他将近年来职工群体性权益的特点概括为三点。


    一是数量增多,规模扩大。二是涉及的部门行业增多、主体成分呈现多元化,参与权益的职工既有国企下岗职工,也有私营、外企职工和农民工。三是权益诉求不尽相同,国企职工以企业管理者为主要抗争对象,目的在于维护经济权利、要求管理企业事务的权利;私营、外企的职工要求发放足额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农民工要求发放欠发的工资。


    “近年来群体性权益越来越多地上升为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在于,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处置难度加大”,周晓明说,“多数职工权益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提出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常常采取不合法的方式,合理要求与不合法行动、无理要求与非法行动相互交织,导致多数人的人民内部矛盾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混在一起。”


    在上海黄浦区总工会公职律师林志祥18年的职工权益经历中,他尤其重视化解群体性纠纷,擅长以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经他手的劳动争议案件,有30%是调解解决的。


    在林志祥看来,群体性权益升级为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职工意愿的表达渠道不畅通,企业内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集体协商机制。当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与职工要求收入最大化的双方利益发生冲突时,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处理途径。


    这一问题突出地反映在群体性利益之争案件中。这类案件较多的是劳动者对企业分配制度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不满引起的集体争议。


    “如果这类案件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职工的主张虽有一定合理性,但往往得不到支持,原因是诉求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作支撑”,林志祥说,“因此这类案件解决较为有效的途径是由第三方出面,以调解的方式给争议双方做工作,指导企业依法走民主程序,通过平等协商解决争议。”

周晓明也认为,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和协商机制对于办理群体性权益案件、防止其发展为群体性事件非常重要。


    他说,由于群体性权益涉及的职工人数较多,而且多是长久以来得不到解决的老问题,导致职工情绪长期对立。“职工权益之所以能发展成群体性事件,最显著的原因是借机宣泄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在一些地方,有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职工和群众,虽然自己并没有直接的利益诉求,但却参与进了群体性事件当中,这不能不令政府以及我们这些办案人员深思。”


    企业有不正常的强势心态


    在对七位律师的采访中,每位律师都不约而同地提到了企业在面对群体性权益案件时,抱有不正常的强势心态。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时福茂律师,是一位从事农民工权益的专职公益律师。他代理农民工讨薪、工伤赔偿案件的经验十分丰富。在谈到权益类群体性事件中的企业心态时,时福茂感触很深。


    “企业总是抱着非常强势的心态,认为‘拖欠工资本来就是正常现象’、‘拖欠工资根本不存在主观恶意’。认为几个‘刁民’究竟能闹出个啥名堂?‘闹吧,闹大了,有人管了,我再给钱,也不会有啥负面影响’”,时福茂说,“不少企业抱着‘杀鸡儆猴’的想法,认为‘闹得小了,没人管,回来还得求我’;闹得过火了,被抓的还是农民工。”


    江苏省连云港市总工会公职律师方美军也表示,企业的盈利性质决定,其在制订经营方案、用工计划时,一般都有追求劳动力剩余价值最大化的心态,涉及职工利益关注较少。对农民工工资问题,企业认为,采取全部或部分拖欠的办法在现在还可以行得通。实在拖不下去的,经过协商还能“打折”,支付一部分工资就可以相安无事。还有一些经不起“折腾”的职工,过一段时间会主动放弃权利,再另找工作或者失落返乡。


    “企业之所以抱有这种强势心态,主要是因为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成本太低了”,时福茂说。


    “在目前的招商引资环境下,企业认为即使其注册资本、流动资金不到位、不充足,照样可以在‘保护伞’的庇护下顺利承包到工程,欠薪就更不成问题了”,方美军说。


    方美军认为,要解决企业心态问题,关键在于政府怎么做。目前,在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中往往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追究或追究不到位等情形,甚至还存在钱权交易等情况。特别是相关职能部门对职工的合法诉求久拖不决,对企业违法行为等闲视之。对企业违反法定程序制订规章制度、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监督不力,这些无疑助长了企业的违法行为,从而引发群体性上访。


    周晓明说,政府部门应以社会公众利益代表的身份,以法律的形式,根据企业经营环境的动态变化,及时完善和出台一整套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工劳动保障、消费者权益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让企业不能避责、不敢逃责,要让企业明白“社会责任不容推卸”的道理。

 “特别是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政府应严格把关,进驻本地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如规范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招工用工制度,从源头上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方美军说,


    同时,周晓明建议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这就要发挥新闻媒体以及消费者协会、环保组织、工会等社会群众团体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企业承担责任的社会环境。并通过建立企业社会信用和道德评价制度,引导社会资金以及优秀员工进入具有社会责任的企业。


    权益不力导致“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


    安徽省总工会公职律师汪芳泉自1984年以来,一直从事工会权益工作。他成功办理了一大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权益案件。比如合肥公交集团近两千名职工因身份置换而经济补偿不到位引发游行示威、罢工怠工,汪芳泉多次与企业老板面对面谈判,终于追回了5000多万元的经济赔偿金。在他看来,目前有一种很不好的社会倾向正在催化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地发生。


    “随着群体性事件的多发,社会各方认为弱势群体只有团结组织起来对抗侵权,才能达到目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这是群体性权益发展为群体性事件的关键因素之一”,汪芳泉说。


    林志祥也注意到由于群体性案件解决的效率导向,职工存在更多地借助于群体事件这种特定形式权益的心理。“甚至一些建筑工地中包工头都会利用农民工群体讨薪案件,借势催讨自己承包款的案件。”


    39岁的徐兰芳是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元市总工会律师团首席律师。这位巾帼律师在办案中,面对威胁、报复和地方保护大义凛然,有一次为了摆脱纠缠,她带着职工的赔偿款反向行车200多公里才甩掉“尾巴”。她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一个好的社会氛围对权益受损职工的权益是一种信心,是一种保障。社会氛围不好更容易引发连环案,产生恶性循环。”


    徐兰芳认为,这种怪现象背后有三大深层次成因。一、用人单位长期侵权,职工的待遇始终得不到解决,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相关部门相互推诿。


    二、即便是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没有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没有引起政府重视或关键领导关注的,大多数都是走走过场。


    三、职工通过正当渠道如投诉、控告或信访往往是职工信任的部门不直接处理,而是层层分配,最后的结果还是用人单位面对职工,实质性问题解决不了不说,相反地用人单位对带头主张权利的职工变相地打击、报复,职工感到投诉无门。


    方美军说,再加上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强大压力下,一些久拖不能解决、即使通过正规渠道也不好解决的问题是通过群体性上访得到了解决。这样一来,有些职工就认为,权益受侵害,找企业肯定没有用,只有群体找政府,给政府施压。


    周晓明认为,在利益受损的初期,职工大多是愿意和寻求通过正常渠道解决问题的,是对与企业间的谈判和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干预来维护自身利益抱有希望的。只有当他们认为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解决问题,或对政府有关部门协助解决问题失去耐心后,才试图采取极端行动达到目的,从而形成群体事件。

 时福茂说,现在只要是群体性事件,就能引起媒体关注,只要媒体关注了,领导就重视了,领导重视了,问题就能“很好”解决了。


    “媒体、群众、领导有时不能理性地看待群体性事件。凡是有问题的应该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但个别人滋事生非,应当绝不姑息”,时福茂说,“对群体性权益案件,应该尽量劝导他们通过协商、仲裁、诉讼解决,而不是领导给予政治压力。应该让滋事者感到上访要依法,而仅仅滋事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法律权益成本仍然过高


    近年来,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中国在职工权益方面已拥有十几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初步形成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但从多位律师的办案实践来看,目前职工权益的成本仍然过高。


    多部涉及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以来,在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提高的前提下,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却显著增加。周晓明举例说,仅2008年上半年,一些地方仲裁机关的劳动争议受理案件和立案件数一般在以30%~50%的速度增长,同时,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大概也以相同的幅度在增长。


    而且,周晓明还注意到2008年的劳动争议案件还有了一些新的特点。第一,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争议占多数,有些地方占80%以上。第二,结案率在下降。第三,案件处理难度不断增大,依法仲裁阻力重重。第四是历史遗留问题处理难度加大,特别是企业改制等产生的遗留问题不断引发新的争议。第五是新型的群体性争议有增长趋势。


    周晓明说,出现这种情况说明职工权益机制,特别是程序方面的制度仍不完善。“目前企业职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唯一合法途径是‘调解——劳动仲裁——法院诉讼’,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必经程序,非经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职工要在漫长的仲裁或审理过程中等待,影响进入诉讼程序的时间,使职工没有足够的时间、金钱和精力与资方进行‘正常渠道’的抗争”。


    林志祥也认为,职工权益在法律程序上仍有很大的完善的空间。“比如单位不交社保费、克扣工资这种情况发生后,当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得到劳动者个体投诉仅涉及个案时,往往是告知其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解决,只有当出现群体上访、投诉时,才启动监察程序”,林志祥说,发生上述情况到底是应“公力救济”还是“自力救济”,法律规定的界限模糊,也是导致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上升的原因之一。


    此外,执行难更是职工权益的痛点。


    汪芳泉律师说,现行的法律在执行中很难到位,如非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仍然不高,集体合同推进难度较大,民主管理虚多实少,尤其是裁员、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和拖欠工资等纠纷经常引发大规模群体上访。


    在多年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时福茂看到一些老板利益熏心,恶意侵害职工权益,不是善意地理解法律,而是故意寻找法律的漏洞;不是与职工一同发展,共同致富,而是恶意侵权,完全对立。个别官员对职工权益遭受侵害更是熟视无睹,许多违法单位并没有因为损害职工合法权益而受到应有的处罚,有恃无恐。


    “这导致法律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一些职工丧失了对法律的信任”,时福茂说,“法律意识非常重要。不相信法律,不信任法律,就失去了权益的正确方向和途径。一些农民工偶尔碰壁,就怨天尤人。一些农民工不依靠法律,而是寄希望于遇到一个‘包青天’,进入法律程序之前更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


    案件难以执行,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周晓明说,一但失去公平的原则,职工群众长时间的压抑情绪无从释放,而且在预警机制不健全的前提下,极易形成突发性的群体事件。□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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