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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转户籍细则公布

时间: 2018/8/22 17:03:31 | 浏览: 154 | 更多关于《动态资讯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将于今日出台,这意味着上海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即将正式实施,“沪漂一族”有了期盼。据悉,定于今天下午召开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将公布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将介绍细则的主要内容。

首批持证人员刚满7年

今年2月,《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根据规定,居住证持有者必须持证满7年才能转户籍,而上海最早是在2002年推出居住证制度的,第一批办理居住证户口的外来人员,在今年6月15日后刚符合“持证7年”的条件。因此,进入二季度之后,各界人士尤其是居住证满7年的人都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到居住证转户籍的实施细则上。

实施细则即将出台的消息昨天也“速递”到了各区县的人事部门。“一旦受理要求和服务内容下达,我们会根据市里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及时做好受理和服务工作。”杨浦人才市场负责人昨晚表示。

最担心有人走后门“插队”

记者昨日采访了部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的“新上海人”,实施细则即将公布的消息让他们感到很兴奋。不过,“依次轮候”能否公开透明成了他们最关心的热点问题。

刘先生告诉记者,他最担心“转”的过程中会出现“走后门”、“插队”等问题。他建议,通过公示让居住证转户籍能阳光操作。在一家知名机械企业工作的张先生已在上海生活了10余年。他现在最希望的就是能在细则公布后,尽快转户籍。他说:“透明了也就公平、公正了,心里有数的话,等起来也安稳。”

与此同时,持居住证者还关注依次轮候、户籍额度、不良记录的内容、优先办理的对象等问题。在一家外企办事处工作的许女士表示,申请转户籍的材料都已经准备好了,希望能享受到优先办理的待遇,“不过,这还要看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

外企人员希望放宽职称要求

不少在上海长期工作的外地人则认为,中级职称是个很大的门槛,估计符合的人不会太多。

根据《办法》要求,申请居住证转户籍的人员必须符合“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对于这项要求,在上海生活近10年的许女士表示,很多外企并不会对所属员工评定职称,这些人申请户籍将遇到障碍。

许女士在一家外企的上海代表处工作,由于代表处人员不多等原因,企业并没有职称评定等要求。“虽然其他条件都符合,但因为工作性质原因,无法完全达标。”而由于户籍还在无锡,想要带女儿出国旅游或办理一些手续都得回无锡办理,许女士迫切希望能转入上海户籍。她希望,“职称要求”是否能够视情况放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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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申办条件


    (一)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三)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


二、关于激励条件


    (四)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是指持证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五)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是指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视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是指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具体地区及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


    (七)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是指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三、关于申请的提出


    (八)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按以下方式办理:


    1、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务网上下载)并提供应由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2、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向市或者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申报。


    3、通过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4、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四、关于申请材料


    (九)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有效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十)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是指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一)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提供单位的聘书;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指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以及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十三)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1、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同意落户证明。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十四)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单位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


    2、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个人获奖证书;


    (2)在本市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书;


    (3)本市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3、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企业纳税完税凭证;


    (2)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证明材料;


    (3)投资人的完税凭证。


五、关于办理流程

    (十五)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1、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六、迁入户口

    (十六)按照办法第十一条办理“迁入户口”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持证人员在取得《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后,持《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落户地区、县公安局的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迁沪人员及其随迁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七、关于家属随迁


    (十七)办法第十二条所称“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是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八、关于轮候


    (十八)办法第十三条所称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按下述方式执行: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行网上办理,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生成网上顺序号进行排队轮候。超过当年调控总量的,继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次进入下一年度办理。


九、其他

    (十九)持证人员户籍落户本市后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本实施细则中的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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