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岂能为解聘员工故意设“套”?
新闻来源: 《工人日报》 作者: 陈华
合肥一企业“开除员工没商量” 劳动仲裁判其违约支付赔偿金
企业岂能为解聘员工故意设“套”?
先是被企业通知在家等候上班,1个月后,突然被企业以旷工为由开除,合肥华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小邓实在想不明白,天天盼着去厂里上班的他最终等来的为什么是这样的结果?
当得知有20名左右员工的企业生产部里,同时有6名同事也被以同样的理由开除后,小邓感觉:这是不是企业为了能解聘员工而故意设的“套”?
据小邓介绍,他2007年4月通过人才市场的招聘进入合肥华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上班。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3个月的月基本工资分别为600元、700元、800元。企业同时承诺每月给予200元的“奖金”,这200元的“奖金”在年终时一次性发放。
3个月后,小邓通过了试用期,留在厂里继续上班。当年年终,小邓也顺利地拿到了企业承诺的每月200元的“奖金”。然而,这一切在去年发生了变化。去年年末时,小邓没能得到企业当初承诺的年终一次性发放的每月200元的奖金。
小刘、小王比小邓晚一年进入合肥华科公司。在应聘时,他们得到了与小邓进厂之初一样的承诺,即每月在基本工资外有200元的“奖金”,年终时一次性发放。可是去年年终时,寄希望于这笔“奖金”回家过年的他们,等到的却是厂里一份“不予发放”的通知。
据小邓介绍,企业在这份通知里说,因为员工没能完成企业下达的目标任务,所以企业取消发放每月200元的“奖金”。
因为企业的生产基本采取的是订单式生产,小邓他们只能按照订单的任务量进行工作,所以他们觉得企业以“没能完成任务”而停发已经承诺的“奖金”理由不充分。为此,小邓所在的企业生产部大部分员工找生产部经理“理论”,在“理论”未果后又集体来到总经理办公室,再一次“理论”,还是无果而终。小邓他们最后只能遗憾地回家过年。
2009年春节过后的正月初八,本是企业约定的员工归厂复工的日子。这一天,小邓等来的却是要他继续待在家里等候上班的通知。一个月后,小邓等人接到公司人事部门的通知,说小邓等人因为旷工已被企业开除,并要求他们前来企业办理相关离岗手续。
这一理由让小邓他们无法接受。接到企业的开除通知后,小邓等6名员工先后向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合肥市高新区劳动仲裁委在调查后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因被申请人(合肥华科公司)单方面解除而终止。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小邓)系擅自离职的抗辩因未提供证据支持本委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未按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据此,合肥市高新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合肥华科公司支付小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元。与此同时,小刘、小王等人的劳动仲裁申请也得到合肥市高新区劳动仲裁委类似的裁决。
此外,小邓等人在仲裁申请中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休息日加班未付加班工资等问题一并提出申请。合肥市高新区劳动仲裁委对此均作出要求被申请人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及支付申请人休息日加班工资等裁决。
合肥华科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企业一线生产员工20多人。企业负责人丁伯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辞退工人一事表示:企业因为金融危机,经营效益不好,裁员不是很正常的事吗?
不过,据记者了解,该企业在辞退小邓等6名员工后,已经重新招聘若干员工填补辞退小邓等人的空缺。
对于中小民营企业多次发生的类似事情,安徽省总工会法律部法律专家陈金红认为,一些中小企业为了能让效益最大化,对待员工的管理方式简单、粗暴,动辄以辞退相威胁,这种现象应该引起各方关注。而由于一些中小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不够健全,再加上员工的法律意识淡薄,主动权益意识不强,这些企业因此会产生违反《劳动合同法》要求的侥幸心理。
据了解,安徽省总工会将会同劳动部门,加大《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检查力度。一些法律专家指出,通过克扣工资、延长劳动者劳动时间等方式以增加企业效益,这是一些中小企业的一种短视行为,必将为此付出代价。
另据了解,对于合肥市高新区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合肥华科公司不服,并已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