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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入刑期待根治欠薪顽疾

时间: 2018/8/22 17:03:31 | 浏览: 146 | 更多关于《动态资讯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编辑:本站

前不久,刑法修正案 (八)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恶意欠薪”入刑,是规范劳资关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事件。企业主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是近些年来劳资关系不和谐的一个重要方面,用刑法来治理这一现象,是否能收到实际效果,人们看法不一。

  谈到 “恶意欠薪”入刑,北京市中关村某餐饮公司总经理韩胜说:我认为欠薪可以作为债务纠纷及违约行为,通过民法关于债务及合同的规定予以调整。而作为用人单位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完全可以处罚 ‘恶意欠薪’行为。”

  事实上,治理拖欠工资,现有的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例如,《劳动合同法》第85条明确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至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就业促进法》第68条也规定: “企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行政手段而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早已明确了行政手段对欠薪逃匿行为的干预形式,如果欠薪者对生效判决拒不执行,依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313条规定,企业若还不履行生效的裁判,司法机关完全可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由此可见,现阶段企业 “恶意欠薪”的严峻现实,其根源在于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不够。因此应进一步强化职能部门的执法力度,强化监管,一方面要加大对恶意拖欠行为的依法监督与打击力度;另一方面要行使好劳动监察各项职能,譬如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提高劳动合同的履约率等等,把欠薪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此外,还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权益能力。

  与韩胜的看法不同,在北京打工5年的史俊对 “恶意欠薪”入罪则表示很支持。史俊现在北京东城区一家餐厅工作,他觉得这次国家规定 “恶意欠薪”入罪对于广大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

  不过史俊也有一些担心, “设立这一罪名可以有效震慑无良老板携款潜逃的行为,但能否做到药到病除,一举解除欠薪这一顽疾,还有待时日。尤其 ‘欠薪罪’只是一种事后惩罚,虽然能给恶意欠薪逃匿者狠狠一击,但如果遇到极端情况,无良老板早把钱款挥霍一空,这对那些被拖欠薪水的普通劳动者来说,定罪除了解恨,又有多大意义呢?”

  史俊的担忧来自于多年的打工经历。他对记者说,打工这些年经历过不同程度的被拖欠工资,有一次他还把老板告上法院,先后两审长达一年不说,最后虽然拿到了一纸胜诉判决,但分文未得,整个过程犹如一场闹剧。无良老板根本无视国家法律,他们惯走的三部曲是:先拖,再趁机藏匿财产,最后携款潜逃。老板一逃了之,留给劳动者的则是无尽的委屈和苦痛,简直刻骨铭心。

  亲身经历也让史俊有了对治理欠薪的看法。他认为,政府治理恶意欠薪逃匿行为,应该建立一套确保欠薪者能足额拿到自己劳动所得的制度,即使老板走了,员工仍有地方拿到工资。

  史俊所说的办法,与近两年热议的 “欠薪保证金”制度不谋而合,即企业在登记注册时要根据用工规模向政府部门缴纳一定比例的“欠薪保证金”,如果该企业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况,政府部门先责令该企业支付,企业无力支付的,则由政府部门动用 “欠薪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这样,即使企业破产,老板跑掉,也不会影响工人领到报酬。还有业内专家提出,针对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欠薪企业主,建立 “欠薪应急基金”制度。基金由公共财政支出,当工人工资被拖欠时,如果欠薪者没有资金可供支付,政府部门可以启动应急基金先行垫付工人工资,然后由相关部门通过执法追回。由政府部门或法院向无良老板讨薪,其力度和效果显然比工人自己讨薪力度大得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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