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周期应当按照自然年度计算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08年9月进入上海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08年9月到2012年8月的劳动合同。刘某入职时工龄已有12年,根据规定可享有10天的带薪年休假。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公司按照每名员工的入职时间计算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周期,即刘某每年9月至下一年度8月为其年休假计算周期。
2009年10月,公司安排刘某休假10天,2010年公司未安排刘某休假。2011年6月30日,刘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按300%的标准支付其2010年及2011年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公司表示拒绝。刘某与公司协商不成后提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
公司认为,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公司按照每名员工的入职时间计算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周期,即刘某每年9月至下一年度的8月为其年休假计算周期。而公司在2009年10月安排刘某休假10天,刘某已经休完了其应享受的2009年9月至2010年8月的年休假。而2011年6月刘某在合同期内自己辞职,公司无法安排其休假,故公司对其2010年及2011年的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无支付义务。
刘某认为,公司对于带薪年休假的计算周期与相关规定不符。年休假周期应当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其2009年10月所休的10天带薪年休假为2009年度所享有,而2010年及2011年,公司均未安排其休假,故要求公司按300%的标准支付其2010年及2011年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刘某工龄为12年,2010年度可享有10天的带薪年休假;而刘某工作至2011年6月30日,根据折算2011年度可享有5天的带薪年休假。故裁决公司按300%的标准支付刘某2010年度10天和2011年度5天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专家点评】
本案涉及员工年休假的计算周期和公司支付员工应休未休年假的标准问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含单位已经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实践中,由于员工入职时间有先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各不相同,如果按照每位员工的合同年限安排年休假,很不方便,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年休假计算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按照自然年度来安排带薪年休假时间。本案中,如果按照该公司安排年休假的算法,刘某2009年10月的休假是2009年9月至2010年8月的,而2010年没有给刘某安排年休假,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公司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对于刘某在2011年度中间离职时当年度年休假的计算,《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故2011年6月30日刘某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公司没有为其安排年休假,所以应当按照刘某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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