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讯:
·个税扣除有望以家庭为单位 ·《职工董事履职管理办法》有望很快出台 ·上海:2008年外企工资增幅超过10% ·上海:市仲裁委仲裁管辖范围有新变化 ·全球掀裁员潮或波及中国 ·上海:人才市场受金融风暴影响萎靡不振 ·年终集中讨薪 不如平时督察 ·上海机构改革首批人事任命出炉 ·各地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总汇 ·上海受金融风暴影响超15万毕业生就业严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酝酿制定有关劳动人事新规章 ·到9月底19个地区调整并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职介中心公布本市四季度用工指导 ·北京:金融危机心理问诊人增一倍 85%人担心裁员 ·各省市工资水平排序 北京上海西藏居前三名 ·人保部:部分出口型企业就业岗位流失,国家已采取扶持政策 ·关注:广东东莞“亿元红包”是怎么发的? ·当前环境下保就业比保增长更重要! ·部分沿海企业不景气 300万重庆民工现返乡潮 ·【案件播报】借用他人身份证应聘惹出大麻烦 ·【案件播报】生病员工三天未交假条被开除获赔10万 ·传东莞持续涌现关停企业潮 外经贸局否认 · “裁员潮”是劳动合同法的试金石 ·宁波:劳动合同上的基本工资怎么缩水了? ·福建 城乡居民工伤赔偿“同命同价” ·【案件播报】韩籍设计师月薪3万3 被解约不服劳动仲裁到法院 ·【案件播报】员工离职前篡改公司数据库 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播报】“私了”后员工再索工伤赔偿 ·社科院公布2007年全国主要城市白领工资标准 ·【案件播报】员工吵架被气死 企业缘何要担责
法律法规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

时间: 2018/8/22 17:18:57 | 浏览: 240 | 更多关于《法律法规
(法函[2004]3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京高法[2003]3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OO四年四月三十日  
 
上一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