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管理
上海“困难企业”的界定标准
时间: 2018/8/22 17:07:17 | 浏览: 273 | 更多关于《制度管理》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6号),困难企业的认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受金融危机冲击较大,生产、经营出现阶段性暂时困难的;
2、企业经与工会组织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提出稳定就业岗位或减薪的计划和措施,并予以实施的。实施减薪措施后,企业员工近三个月内平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3、吸纳就业人员较多,并且不裁员、少减员的;
4、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节能环保要求的;
5、参加本市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